Page 42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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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房屋稅
1. 緣起
特銷稅委託研究報告指出,不動產持有稅過低,助長 囤房炒作風氣,全國有超過 66 萬人持有 3 間以上房屋,囤 房現象十分嚴重。鑑於調高非自住房屋稅稅率權限在地方政 府,財政部原規劃在維持當時住家用房屋稅稅率下,督促地 方政府針對持有 1 棟以上非自住房屋者,於法定稅率範圍 內調高徵收率,加重課徵房屋稅。惟因地方政府稅率調整需 經議會通過,難度較高,立法院孫委員大千、李委員應元等 提案由中央修法,直接於房屋稅條例加入囤房條款。
2. 推動歷程及成效
(1) 推動修法過程 年度
財政部 103.6.29 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 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房屋稅推動修法過程
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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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孫委員大千等 18 人提案增訂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之 1,對每人持有 1 戶以上房屋加重課徵 房屋稅,藉由課徵重稅減少投機客持有房屋之意願,進而釋出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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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李委員應元等 16 人提出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修正草案,將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修 正提高為 3.6%。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 8 屆第 5 會期第 8 次全體委員會議,併案審查該院孫委員大千等 18 人及 李委員應元等 16 人擬具草案。審查結果,依李委員應元等人提案修正通過。
經總統令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
103 年 6 月 29 日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修正重點如下:
1 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 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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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稅率由現行 1.2% ~2%提高為 1.5% ~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 數訂定差別稅率,外界俗稱囤房稅。
2 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由現行 1.5% ~2.5%提高為 3% ~5%, 與營業用房屋稅率相同。
3 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認定標準。
103 年 6 月 4 日總統公布,並自同年月 6 日生效,增加非自住之住家房屋持有稅負,
以抑制囤房,對維護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均有助益。 (2) 實施成效
房屋稅條例第 5 條 103 年修正後,各地方政府據以調整房屋稅徵收率,住家用房屋分為 自住及非自住用,非自住住家用最高稅率為自住用之 3 倍,有效提升地方政府自籌財源比重。
合理之房屋稅稅基為財政健全一環,為改善房屋標準單價沿用 30 年未調整,致房屋 稅負未盡合理,財政部敦促各地方政府視地方發展情形逐步調整房屋標準價格,考量地 方經濟環境及財政狀況,適時檢討房屋標準價格,使房屋稅制更趨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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