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3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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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土地稅
1. 緣起
地價高漲是由於工商業發達,社會改良進步等原因所造成, 國父孫中山先生主張平均地權,憲法規定私有土地應照價納稅, 土地價值增加者,應由國家徵收土地增值稅,歸人民共享,此與 國際上「居住正義」之觀念一致,平均地權為我國不動產課稅之 最高指導原則,19 年制定土地法,該法第四編「土地稅」為地 價稅與土地增值稅立法之緣起,24 年 5 月 8 日公布土地法施行 法,土地法及土地法施行法均自 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43 年 8 月 26 日制定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依 59 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 員會決議,66 年制定土地稅法,自此土地稅之徵收有單獨之專法 規定。
2. 推動歷程及成效
(1) 推動修法過程
1 地價稅在施行之初,採差別比例稅率,依土地種類按 10 ‰至 100 ‰稅率徵收;35 年修正改採累進稅率,基本稅 率為 15‰,累進稅率最高為 50‰;經多次修正,75 年 修正基本稅率為 10‰,累進稅率最高為 55‰。為保障人 民基本生活之需,53 年增訂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為 10‰, 57 年修正為 7‰,66 年修正為 5‰,75 年修正為 3‰, 自 79 年起按 2‰課徵。
2 土地增值稅稅率為累進稅率,在施行之初稅率最高達 100%,57 年調降為 80%,66 年調降為 60%,94 年再調 降為 40%。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之需,53 年增訂重購自用
24 年土地法施行法訓令
25 年土地法施行程序大綱明定舉辦地政 之程序
住宅者,可申請退稅,57 年增訂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時,按 10% 稅率繳納,66 年增訂一生僅得享有一次之限制;為減 輕換屋者之土地增值稅負擔,98 年底另增訂一生一屋適用 10% 稅率規定。
(2) 實施成效
地價稅係按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地價 總額計徵,一般土地之基本稅率為 10‰,超過累進起點地價 者,按累進稅率課徵,最高稅率為 55‰,考量自用住宅用地 為人民基本生活所必需,其稅率僅為 2‰,為一般稅率之五分 之一,相對於非自用住宅用地而言,其地價稅負擔已減輕。以 107 年為例,自用住宅用地地價稅每戶平均稅額為 1,226 元, 土地增值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計 68,444 筆,每筆平均稅額為 131,606 元,已落實照顧人民基本居住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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