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原視界vol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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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觀點 67
從歷史發展來看,
我們可以理解原文會做為開拓者時被賦予的期待,
但是,隨著各領域的專責機關的出現,
該是時候讓不同專業機關專責各別領域。
文會業務:「為整合原住民族傳播資源, 有系統振興原住民族文化、語言及藝術, 故以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 活動之輔導為基礎,次以籌辦各項活動及 贊助等工作接應,再以創新、應用與行銷 等做為突顯其實效⋯⋯在此功能導向目標 下,明定業務範圍。」再參考羅美菁的 研究訪談5 ,原民會主委與業務主辦人認 為:「當時設立的本意是希望分擔原民會 的工作,依然是原民會的延伸」、「實際 的這些補助、比較專業細緻的這些業務, 交給原文會主責⋯⋯畢竟叫原民會辦理這 些補助、比較專業細緻的這些業務,可能 會花很多人力資源」。
參考這番說法與立法說明,可以想見 原民會是以行政單位的思維設想原文會的 業務,其功能重點在於各項領域業務與活 動的輔導、籌辦與獎助等行政業務,並非 視原文會為僅是專責經營媒體之單位。
業務需依專業考量
原文會瘦身
簡要回顧歷史可以發現,1990年代 倡議設立原文會是希望透過專責組織經營 媒體,《原教法》雖然納入了建置媒體但 卻忽略原文會,直到後續修法才補回原文 會。《原教法》與《原基法》皆規範原文
會經營媒體,不過擬定原文會設置條例時,在原民會 的補充下,則增加了經營媒體以外的諸多業務。
那麼,如此多功能的原文會對於原住民族社會有 什麼意涵?我的想法是,這會造成原文會背負了過多 期待與要求。不管是經營媒體,抑或文化事務、藝術 事業、與語言發展,各各都是專業領域,也就是說, 這些各別領域皆需具備特定的專精知識,且需要多年 經驗來增進專業。將諸多專業領域交付單一組織統一 權責處理,難免無法完善兼顧各別領域的現實需求與 未來發展。
政策上較為適當的規劃,應當是讓各別領域交由 特定機關執行。像是文化部雖統責公共媒體廣電媒體 與藝術事業,但是前者交由公視基金會或中央廣播電 台分別經營,後者有國家藝術委員會處理藝術事業的 獎補助與培育。
從歷史發展來看,我們可以理解原文會做為開拓 者時被賦予的期待,但是,隨著各領域的專責機關的 出現,該是時候讓不同專業機關專責各別領域。例 如,《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規定要成 立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包含了文化藝術活動、經營 相關事業之贊助,以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 創業或獎助。另外,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中心也於 2014年成立,隨著《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通過, 中心將擴展成基金會投入語言復振與發展。換句話 說,原文會若干業務與其他組織的業務重疊了。若是 如此,或許我們應該想想,要怎麼讓獨步宇宙的原文 會,調整瘦身成適當的專業組織?❖
5 羅美菁(2016)。《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評估:以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為例》。 中華大學行政管理學系碩士論文。內文引用的對話取自羅美菁論文的訪談逐字稿。
2017.12.原 視 界 IPCF雙 月 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