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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深度觀點
育委員會」決議,委託國立花蓮師範學院原住民教育中 心組成研究小組,研擬《原教法》草案;1997年3月, 研究小組將《原教法》草案送教育部法規會審議,4月 教育部送行政院審議。另一方面,1996年11月時,6位 原住民籍立委已提出草案4 ;到了1997年時,立委巴燕 達魯又提另一版本,稱為原運版。
1997年12月,共有三份《原教法》草案版本進立 院審議:行政院版、6位立委版、巴燕達魯版。三版本 中,僅有巴燕達魯版第33條納入媒體事務:「為原住民 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應設 置原住民族教育無線電視廣播頻道及電腦網路之營運事 業,並得視實際需要及科技發展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 事業。」
立法院協商過程中多採納巴燕達魯版本,後朝野無 異議通過此項媒體條文。這麼一來,1998年通過之《 原教法》出現了建置媒體之內容,其第26條規定:「政 府為原住民民族文化教育傳承發展之需要,應於公共電 視、教育廣播電台、無線電台及有線電台之公益頻道中 設置專屬時段及頻道,並於電腦網路中設置專屬網站, 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文教傳播媒體事業。」然而, 專責基金會並未在此條文中出現。
那麼,什麼時候才出現設置原文會之條文?根據修 法記錄,2004年《原教法》第三次修法時才確立成立 基金會,當時第29條增加了:「為設置原住民族專屬 頻道及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以傳承原住民族文化教 育,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及接受私人或法 人團體之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
4 此6名立委為:蔡中涵、全文盛、瓦歷斯‧貝林、莊金生、高揚昇及巴燕達魯。
會。」此條文大體上未大幅更動延續至今, 隨後通過的《原基法》則再確認需設立原文 會以專責原住民族媒體。這兩法都明定原文 會組織需另法定之,但需注意的是這兩法僅 規範原文會專責媒體事務,並未提到媒體以 外的文化、藝術或與語言業務。
2004年《原教法》修法確認應成立原文 會之後,政院與立委便開始著手擬訂原文會 組織條例。2006年時,共有三份版本草案 送進立院審議,分別是行政院版、無黨聯盟 版、孔文吉版。
關於原文會業務範圍之界定,孔文吉版 為:「1.辦理原住民族媒體製播中心之規劃 與營運。2.辦理原住民族媒體節目及相關出 版品之推廣及人才培育。3.辦理原住民族傳 播媒體之研究與發展。4.辦理原住民族優良 媒體從業人員之獎勵。5.辦理原住民族國際 傳播媒體之合作與交流。6.其它有助於達成 第2條所定目地之業務。」
孔文吉版大體上延續了自1990年代的 倡議,依循了《原教法》與《原基法》條文 的規範,視原文會為專責經營媒體的組織。 行政院版與無黨聯盟相同,除了媒體經營以 外,還增加了文化、藝術、語言等領域及業 務。經朝野協商與三讀後,政院版內容成為 之後通過的版本。
在法案說明中,行政院版如此說明原
原視界IPCF雙月刊.20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