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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觀點 65
時建置原住民族媒體的訴求中,便可見「設立委員 會」或是「基金會專責媒體事務」之建議。如1996年 原民會成立之初,委託原住民族團體就原住民族政策 進行研究與評估,後於1998年出版《跨世紀原住民族 政策白皮書》2 ,〈傳播媒體篇〉建議:「在全國原住 民聚集之處,分區推動設立原住民專屬之廣播及有線 電視頻道,原民會應成立『臺灣原住民族傳播媒體委 員會』以專司傳播政策與資源。」以及張錦華(1997 、1998)3 (1998),〈多元文化主義與我國廣播政 策-以臺灣原住民和客家族群為例〉(1997)。研究 認為要保障原住民族媒體權益,政策策略包含成立中 央級「原住民媒體委員會」,負責規劃與補助原住民 族媒體、政府規劃族群公共頻道與要求有線頻道及廣 播電台製播原住民族節目、成立「社區媒體基金會」 資助原住民族團體成立頻道及製作節目、擬定族群媒 體工作者配額保障與人才培育計畫等。
回頭來看,當時的論述認為媒體與基金會應該同 時進行,基金會專責執行媒體事務。不過,後續發展 卻是先成立了媒體但忽略了專責基金會成立。
《原教法》提供了設置原住民族媒體與原文會的 法源依據,只是,媒體事務起初並未納入教育部提出 之《原教法》草案。1995年4月,教育部「原住民教
2 財團法人臺灣原住民文教基金會編,《跨世紀原住民政策白皮書》(1998)。
3 張錦華〈多元文化主義與原住民傳播權益-以澳洲的原住民媒體政策為例〉 (1998),〈多元文化主義與我國廣播政策-以臺灣原住民和客家族群為例〉
(1997)。
2017.12.原 視 界 IPCF雙 月 刊
張鴻邦
Marang Saway
政治大學新聞學系博士候選人, 研究專長為原住民族媒體、原住民族廣電政策、 傳播政治經濟學、媒體素養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