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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國語文教育政策研究
伍、法院判例 12
自從國會在 1982 年通過『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司法部門展現相當的司 法積極主義 13(judicial activism),願意透過司法詮釋來實踐憲政目標,迄今,聯 邦最高法院做出 28 個跟語言權有關的判決,也就是對於『1867 年憲政法』(Sec. 133)、及『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Secs. 16-23)的詮釋(Chouinard, 2015:1- 3)。在加拿大,人民的權利分為法律權(立法而來)、以及政治權(由政治妥協 而來),司法界對於這些權利的解釋有三種立場:一些人主張限制性(restrictive) 詮釋,也就是法律權才可以有較大解釋的 空間;有些人則認為,兩種權利的擴張 性詮釋都應該避免(dismissive);然而,憲章通過以來到 2008 年為止,大法官 傾向於大膽做意圖式(purposive)釋憲,也就是憲政法與憲章是政治妥協,很清 楚就是要保障少數族群的語言權,因此當仁不讓(Chouinard, 2015:4-5)(圖三)。
圖三 大法官釋憲的態度
都不要 看情況 都可以 避免式 限制性 意圖式
『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Secs. 16-23)對於語言權的規定,基本上是由 少數族群的父母決定小孩的教學用語,也就是讓少數族群掌控自己的語言教育。 只不過,由於加拿大的教育權限隸屬省政府,各省對於族少數族群語言教育的推 動有不同的作法,而地方法院對於該憲章第 23 條的詮釋也不一 致,包括所謂的
「充分學生人數」(Sec. 23(3)(a), (b))、以及「設施」(Sec.23(3)(b)) 的認定,於是,法裔不斷透過司法手段,要求法院釐清憲章保障的 內涵、以及行 政措施是否充足,獲得相當正面的回應。
以 1980 年代末期的亞伯達省府艾德蒙頓市(Edmonton)為例,在 116,788 名 學生裡頭(全省 426,622),其中有 2,948 名家長懂法語,他們的二十歲以下的小 還還有 4,127 人(二十歲以下到五歲則有 3,750 人),然而,當地教育委員會在 1984 年同意設立的法語天主教學校,教室僅能容納 720 人,當時只有 315 名學
12 主要整理自 Khan(1994)、Chouinard(2014)、以及 Wikipedia(2015f)。
13 或稱為「政治司法化」(judicialization of politics),也就是相較於立法、以及行政部門,讓司 法對於人權有較 大詮釋權;換句話說,此前,聯邦最高法院往往扮演聯邦政府與省政府紛爭的裁 判,此後,則介於人民與政 府之間(Richez, 2012: 40)。參見 Chouinard(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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