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世界各國語文教育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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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加拿大的少數族群語言教育權利—以法語族群為例
在加拿大,少數族群語言未必就是少數族群所使用的語言、母語、或是族語, 而是必須加上地域分配的考量。換句話說,就全國而言,法裔是少數族群,因此, 法語是全國性的少數族群語言;然而就魁北克來說,英裔才是 少數族群,因此, 英語是該省的少數族群語言。因此,Duff 與 Li(2009)將加拿大廣義的少數族 群語言分為「原住民族語言」(indigenous language)、狹義的「少數族群語言」 (minority language)、及以上皆非的「祖傳語言」(heritage language);這裡 所謂的少數族群是指後者,也就是在魁北克省 的英裔、及在其他省分的法裔 2, 又被稱為「官方語言少數族群」(official language minority group, OLMG),他 們的語言就是少數族群語言,本文所關 注的是法裔少數族群的法語受教權。
加拿大的族群大致可以分為原住民族、新移民、以及包含操英語者╱英裔 (English-speaker, Anglophone)與操法語者╱法 裔(French-speaker, Francophone) 在內的所謂「開國民族 」(founding peoples)等三大類。自從 建國以來,不管 是政治、經濟、還是社會層面,族群齟齬主要是發生在英裔及法裔之間,而語言 攸關族群的集體認同、以及各種資源的分配,更是彼此競爭的焦點,也就是不滿 被支配的法裔,要求國家保障自己的語言權利,希 望法語能跟英語享有同等的地 位,特別是在政府、以及教育部門。
在 1982 年通過『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 3』(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將語言權納入憲法保障,特別是少數族群語言教育的權利,已經有 相當的經驗,值得探討。在下面,我們先將討論少數族群的語言權利、以及少數 族群語言的教育。接著回顧加拿大少數族群語言權利保障的歷 史背景及發展,再 來說明加拿大的語言政策,除了聯邦政府,還將檢視魁北 克省、安大略省、曼尼 托巴省、以及新布藍茲維省的作為,最後,我們將探 討聯邦最高法院的重大判例, 特別是針對亞伯達省法裔教育所做出的 Mahe v. Alberta(1990)判例。
 2 前者的人口 647,655,佔總人口 2.0%,後者人口 1,066,580 人,佔總人口 3.0%(Statistics Canada, 2012: 13, table3)。母語既非英文、或法文者被稱為 Allophone
3 『加拿大人權暨自由憲章』是『1982 年憲政法』(Constitutional Act of 1982)的第一節,其實 就是人權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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