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9年報
P. 10
第2章 組織、任務暨運作
為使各類委員能確實代表所屬類別參與健 保會,組成辦法並規定,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 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身分;被保 險人代表之委員,不得兼具雇主身分;專家學 者及公正人士之委員,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或雇主身分,如圖 2-2。
為達各界於立法時,對擴大社會參與及容 納多元意見之期待,對於委員連任,特別規定 保險付費者代表及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 以連任一次為原則,每一屆並應至少更替五分 之一。主要係為避免更替人數過多,影響業務 傳承,而設定更替比率為五分之一。
另外界十分關切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之情 況,二代健保總檢討報告中亦建議委員應親自 出席會議,以擔負起為所屬代表類別表達意見 之責任,爰明定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會議之次 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又組成辦法第 15 條之 1 規定,被保險人、雇主及保險醫事服務提供 者代表之委員或其代理人,應本於其代表性, 出席會議、發言及參與表決。相關遴聘規定如 表 2-2。
健保會第 4 屆委員聘期自 108 年 3 月 1 日 至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員名錄如附錄一。
不得兼具保險醫事服 7 務提供者或雇主身分
人
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
10
2人 政府機關
名額不得少於 1/2,不 得兼具保險醫事服務提 供者身分
人
20人 保險付費者代表
被保險人代表 14 人 雇主代表 5 人 行政院主計總處 1 人
名額不得少於 1/3, 不得兼具雇主身分
合計共 39人
保險醫事服務 提供者代表
圖 2-2 健保會委員組成之規範
008
中華民國 109 年全民健康保險會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