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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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避稅制度 年度
我國反避稅制度推動歷程 -2
推動歷程
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增訂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建立營利事業 CFC 制度
增訂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建立個人 CFC 制度
增訂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4 規定,建立 PEM 制度
增訂稅捐稽徵法第 5 條之 1、第 46 條之 1,為我國執行 CRS 之法律依據
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規範金融機構按 CRS 執行盡職審查及申報程序
金融機構開始進行盡職審查辨識外國帳戶持有人具稅務居住者身分之國家或地區
金融機構每年 6 月應向國稅局申報屬日本、澳洲等與我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 交換之「應申報國」稅務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
我國每年 9 月與日本、澳洲等應申報國進行自動交換互惠自各該國取得我國稅務 居住者之金融帳戶資訊
移轉訂價制度 CFC 制度 PEM 制度
CRS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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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
為提升納稅義務人對稅務機關揭露資訊之透明度並兼顧企業之稅務依從成本,我國 參酌 OECD 於 94 年 10 月發布 BEPS 行動計畫 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 於 106 年 11 月 13 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導入移 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俾與國際移轉訂價文據標準接軌,提升課稅資訊透明度。
移轉訂價三 層文據架構
集團主檔報告
(Master File)
移轉訂價報告
(Local File)
國別報告
(CbCR)
跨國企業集團全球經營及移轉訂價政策 綜覽。
營利事業受控交易資訊及移轉訂價分 析。
跨國企業集團收入、利潤及稅負於全球之配 置情形,與集團成員從事之營運活動概況。
(2) 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 (CFC 制度 )
為防杜營利事業或個人在低稅負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 CFC,將利潤移轉並 保留於 CFC,透過控制 CFC 之股利決策,刻意不分配盈餘,規避我國稅負,侵蝕我國 稅基。我國參考 OECD 94 年 10 月發布 BEPS 行動計畫 3 「強化受控外國公司法則」成 果報告之建議及國際間其他國家規定,分別於 105 年 7 月 27 日及 106 年 5 月 10 日修正 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之 1,建立營利事業及個人 CFC 制度, 營利事業或個人應依規定計算 CFC 當年度盈餘,課徵所得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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