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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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立移轉訂價制度
民國元年至 10 年間,常規交易原 則之概念於國際間開始萌芽,嗣於 52 年,OECD 開始將常規交易原則納入 租稅條約範本,其後常規交易原則已 為國際間普遍接受之概念。
60 年間鑑於母子公司時有利用不
合營業常規交易之安排規避納稅之情形
發生,且以外人投資企業日趨普遍,60
年 12 月 28 日爰參考國際租稅協定範
本及美國內地稅法規定,增訂所得稅法
第 43 條之 1,規範關係企業利用不合
營業常規交易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者,稽徵機關得報經財政部核准按營業
常規予以調整。90 年及 91 年制定金融
控股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時,為防止租
稅規避,亦參照前開規範將不合營業常
規交易之查核納入至各該法規定。惟當
時均未建立不合營業常規或交易常規
之認定標準暨相關調整方法,致徵納雙
方尚乏共同遵循之依據,難以有效防杜
跨國集團利用移轉訂價規避稅負之情形。92 年考量國際間建立移轉訂價查核制度之國 家日益增加,為順應國際潮流,財政部第 40 次全國賦稅會報作成「建立跨國企業移轉 訂價查核機制」之決議,於 93 年初擬訂「健全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營業常規案 件』查核法規及查核制度施行計畫」,並依細部計畫彙整擬具「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 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草案,於 93 年 12 月 28 日訂定發布,建立移轉訂價查核機制, 自 9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俾使企業遵從常規交易原則,有效防杜 利用受控交易規避稅負之不當行為,保障我國稅基。
(2) 建立反自有資本稀釋課稅制度
隨著我國國際化程度漸高,鑑於跨國企業常利用利息支出之稅盾效果,以大量債 權融資方式替代股權出資,降低資本結構之股權比重,弱化資本,降低其應負擔之所 得稅,嚴重侵蝕我國稅基,損及政府稅收,影響租稅公平。
為使我國所得稅制與國際接軌,並讓企業回歸正常資本結構及經營,參考 98 年行 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所得稅反避稅制度之研究」之結論,於 100 年 1 月 10 日增訂所 得稅法第 43 條之 2,規範營利事業對關係人之負債,如有超過負債占業主權益一定比 率者,其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自 100 年度實施。此制度使我 國反避稅機制更為周延,有利於建構公平合理租稅環境及健全國家財政。
93.12.28 訂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 移轉訂價查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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