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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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拘提、管收與禁奢條款
為提升執行效率,執行機關就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者,得 向法院聲請裁定「拘提」或「管收」;納稅義務人欠稅達一定金額以上,其財產不足清 償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執行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禁 止命令,限制不得為特定活動 ( 如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商品或服務、搭 乘特定交通工具或進入特定高消費場所消費等 )。
(3) 合作追查欠稅
為增進欠稅執行業務之橫向聯繫溝通,93 年財政部與法務部訂定「財政部與法務部 欠稅移送執行案件業務聯繫會議運作原則」,針對欠稅案件之移送與執行等重要事項, 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商;99 年為強化欠稅執行合作機制,兩部共同訂定「強化稅捐稽徵 機關與行政執行機關執行案件追查具體措施」,針對欠稅達 1,000 萬元以上、軍公教 ( 含 公營事業 ) 人員欠稅達 100 萬元以上、社會關注及具指標性意義等重大欠稅執行案件密 切加強合作,以確保國家稅捐債權,截至 108 年 6 月共徵起 191 億餘元。
3. 限制出境
(1) 辦理稅捐保全,符合比例原則
為防止納稅義務人規避稅捐執行,行政院於 56 年頒布「控制鉅額欠稅人或重大違章 營業負責人出境處理辦法」,以限制出境作為稅捐保全之唯一手段,但鑑於該辦法非以 法律明定,缺乏保障人權意識,隨時空轉換,社會經濟快速發展且人權意識逐漸提高, 外界強烈要求檢討修正稅捐保全之法律依據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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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0.6 新北分署與稅捐稽徵機關 104 年第 2 次強化執行案件合作追查暨移送執行業務聯繫會議 (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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