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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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擴大稅捐保全措施,限制出境標準法制化
65 年制定「稅捐稽徵法」,依該法第 24 條第 1 項及 第 2 項規定,對於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捐或有隱匿、移轉財產 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以禁止財產處分及 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等方法保全稅捐;另於同條第 3 項明定納 稅義務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欠稅達一定金額者,得由司法機 關或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限制其出境,並授權行 政院於 66 年訂定「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 辦法」,以收稅捐保全之實效。
(3) 逐步提高限制出境金額標準
66 年間不論個人或營利事業,將限制出境金額標準由 欠稅及已確定之罰鍰 10 萬元提高至 30 萬元;70 年將該標 準提高至 100 萬元,並區分案件類別,未確定之稅捐案件 標準為 150 萬元;97 年進一步區分對象,個人標準為 100 萬元,營利事業標準提高至 200 萬元,未確定之稅捐案件 標準則分別提高為 150 萬元及 300 萬元,並將上開標準金 額明定於「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截至 108 年 10 月 31 日, 限制出境總人數為 986 人。
(4) 分級適用限制出境條件
102 年國際獨立專家通過對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 次報告審查所提之「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因財務與賦稅 理由而遭限制出境者高達 18,000 餘人次,有違反人民遷徙 自由之虞,建議適當修改相關法令及政策,財政部於 104 年實施「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 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限制出境時,除欠稅達一定金額標準外, 尚應依該規範分級審酌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 ( 如出國頻繁、 長期滯留國外、行蹤不明、隱匿或處分財產,有規避稅捐 執行之虞等 ),落實「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限制出境係裁 量性規定之意旨,提升我國國際人權形象,並與國際人權 保障接軌。
  65.10.22 稅捐稽徵法
56.5.20「控制鉅額欠稅人或重大違章 營業負責人出境處理
66.2.15 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 出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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