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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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建立獨立所得稅課稅制
45 年起,我國稅制以所得稅為國稅之主幹,建立所得稅基本架構,採行營利事業所 得稅與個人綜合所得稅並行獨立課稅制。即對獨資、合夥及公司等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 業所得稅後,再對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夥人及公司股東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3) 實施兩稅合一制
1 87 年至 103 年採完全設算扣抵制
85 年間,鑑於營利事業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再對獨資資本主、合夥事業合
夥人及公司股東的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造成營利所得稅負較重,總稅負 55%, 較一般所得 40% 偏高情形。為改善投資環境,提升國際競爭力, 85 年 6 月延攬專家 學者組成財政部賦稅革新小組,進行兩稅合一制度之可行性研究,同年 10 月 9 日參 考國際稅制趨勢,決定實施兩稅合一,採用完全設算扣抵法,公司階段繳納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可於分配盈餘時,併同分配予個人股東扣抵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並於 86 年 12 月 26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同年月 30 日修正公布,自 87 年度開始實施。
本次改革,居住者個人股東營利所得稅負由 55% 降低為 40%,稅負減輕幅度逾 27%,建立低稅負投資環境,有助於提高投資意願。
2 104 年至 106 年採半數設算扣抵制
103 年間,鑑於兩稅合一完全設算扣抵制自 87 年實施以來,每年造成國庫稅收減
少,影響政府施政財源需求及不利所得分配公平性,為改善所得分配並適度提高高所得 者對社會之回饋,提出「財政健全方案」,修正兩稅合一為半數設算扣抵制度,並調整 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 45%,自 104 年度開始實施。
本階段為改善所得分配及增加國庫稅收,由完全設算扣抵制修正為半數設算扣 抵制,並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為配套措施,同時將綜合所 得稅課稅級距調整,增加綜合所得淨額超過 1,000 萬元以上部分,適用 45% 稅率規 定,增加國家稅收約 700 億元。
106 年 2 月「我國股利所得課稅及兩稅合一制度之檢討」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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