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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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4年
01.21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5 條。消除現制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較之 單獨計算稅額所增加稅負之違憲問題,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696 號解釋意旨及憲法 平等原則。
02.04 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5 條。將授權直轄市及縣 ( 市 ) 政府得對完全以電 能為動力之電動汽車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期間,延長至 107.01.05 止。
刪除財政部賦稅署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及職掌。
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刪除第 12 條之 2 及第 33 條;並修正第 2 條、第 12 條、第 17 條、第 23 條及第 36 條。增訂公共汽車、油電混合動力車輛及 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等減 ( 免 ) 貨物稅。刪除有關貨物稅評價委員會設置及職 掌規定等。
03.10 訂定發布「油電混合動力車輛適用減半徵收貨物稅之標準」,自 104.02.06 生 效。
05.22 本署 Facebook 粉絲專頁上線。
吉祥物點點誕生
05.26 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06.24 修正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增訂第 6 條之 1。自 105.01.01 起,訂定
銷售契約銷售「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之特種貨物, 停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建立房地合一課稅制度。
1. 自 105.01.01 起購入或出售持有未逾 2 年之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 得稅。
2. 採比例稅率分離課稅,於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 30 天內申報納稅。 3. 提供自住免稅及重購退稅等租稅優惠。
4. 相關稅課收入用於住宅政策及長期照顧。
07.01 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30 條第 7 項。抵繳之財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之 遺產且該遺產為被繼承人單獨所有或持分共有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 法」第 828 條第 3 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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