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0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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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3年
06.04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30 條、第 33 條、第 43 條及第 48 條之 1,明定稽徵 機關調查課稅資料不得逾課稅目的之必要範圍 ;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 642 號解釋意 旨,修正調查基準日之起算時點及認定要件。
06.18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明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違反環境保護、 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應停止並追回其租稅優惠。
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4 條、第 7 條、第 28 條及第 38 條,增訂身心障礙 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條件限制,及按違章情節訂定不同裁罰倍數。
06.29 訂定發布「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
07.09 訂定發布「營業人申請辦理代顧客兌領中五獎或六獎之統一發票作業要點」。
07.12 與奧地利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 自 103.12.20 生效。
臺奧磋商會議人員合影
07.14 訂定發布「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收入範圍認定辦法」。
12.25 訂定發布「稽徵機關辦理產製廠商違反菸酒稅法之停止出廠處分作業要點」,自
104.07.01 生效。
12.31 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自 104.01.01 生效。
民國104年
01.07 修正公布「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2 條、第 5 條及第 26 條。將依法得核發 建造執照之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納入課稅範圍,並修正遊艇特種貨物之範圍 為船身全長達 30.48 公尺等。
01.14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證券交易出售金額超過 10 億元大戶課徵證 券交易所得稅規定,延緩自 107.01.01 起實施。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26 條及第 33 條,增訂納稅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之事 由或為經濟弱勢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並授權訂定實施辦法 ; 修正擴大開 放財稅統計資料運用範圍及於學術研究單位及民意機關。
01.15 與義大利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 自 104.12.3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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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義磋商會議人員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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