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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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1年
08.08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2 及第 14 條之 3;並修正第 4 條之 1、第 88 條、 第 89 條及第 126 條。建立證券交易所得課稅制度,自 102.01.01 起恢復個人證 券交易所得課稅。
修正公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5 條之 1;刪除第 10 條;並修正第 3 條、第 5 條、第 7 條、第 8 條、第 12 條及第 18 條,訂定營利事業基本稅額之徵收率為 12%,自 102 年度生效。
08.16 訂定發布「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認定原則」。
10.02 公告自 101.10.06 起至 102.04.05 止,機動調減進口玉米應徵之營業稅 100%。 10.05 訂定發布「財政部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注意事項」。
11.28 訂定發布「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 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自 102 年期(課稅所屬期間 101.07.01 至 102.06.30)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
12.05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7 條。修正第 1 項第 1 款第 4 目,取消滿 60 歲以上 之年齡限制要件,並增列滿 20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之受扶養者得列 報減除免稅額。
修正公布「記帳士法」第 35 條,明定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業必歸會適用之 規定,以及渠等應付懲戒情事及準用記帳士關於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 程序等。
財政部賦稅署第 14 任吳自心署長任內 102 年 1 月至 105 年 6 月
民國102年
01.01 實施「財政部賦稅署組織法」。 「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名稱改為「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04.01 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徵收率為十萬分之二,有助於降低期貨交易成 本,吸引投資人投入我國期貨市場。
05.29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12 條之 1、第 25 條之 1 及第 39 條,增訂租稅規避 行為之定義、租稅規避行為之舉證責任、租稅調整及稅務預先諮詢規定;刪除依 本法或稅法規定應退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 院核定免退限額之規定;增訂納稅義務人依法提起訴願者,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 條件及過渡條款規定。
06.10 訂定發布「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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