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2020 期貨交易人教育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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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期貨交易人教育宣導文宣系列 七
如何交易選擇權
以上例子中的廠商、超市、大明及小黃所使用的交易工具就叫選擇權,選擇權 是一種權利契約,買方有權利但沒有義務,相反的賣方有義務但沒有權利。在未來 的特定日期或之前,以特定的價格購買或出售一定數量的標的物,買方付出權利金, 賣方收取權利金,為保證賣方可以履行義務,交易所對賣方另訂有保證金的要求。
二、選擇權重要專有名詞
選擇權權利金的變動受標的物漲跌、履約價、距離到期天數、資金的利率及 價格波動高低等因素影響,這些特性與傳統交易認知的價格波動顯有不同,交易 人於交易前應熟悉相關專有名詞及交易制度:
★ 臺指選擇權:於期交所掛牌,以臺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作為交易 標的之選擇權契約,買方支付權利金,以取得未來以約定價格買進 ( 或賣出 ) 大 盤指數的權利,賣方則收取權利金,有履約義務,並要繳交保證金。
★ 買權(Call Option):在契約到期前或到期當天,用約定價格買進所約定標的 物之權利。
★ 賣權(Put Option):在契約到期前或到期當天,用約定價格賣出所約定標的 物之權利。
★ 履約價格(Exercise Price):或稱執行價格,買賣雙方在選擇權契約中所約 定標的物之固定價格。
★ 價內(In the Money):買權的履約價格比標的物的現價低或賣權的履約價格 高於標的物的現價,都稱為價內。以臺指選擇權為例,假設目前加權指數為 10,500 點,買權履約價在 10,500 以下及賣權履約價在 10,500 以上都稱為價內。
★ 價外(Out of the Money):買權的履約價格高於標的物的現價;賣權的履約 價格低於標的物的現價。以臺指選擇權為例,假設目前加權指數為 10,500 點, 履約價在 10,500 以上的買權及履約價在 10,500 以上的賣權都稱為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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