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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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 ) 建立境外電商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
1. 緣起
90 年代數位經濟逐步發展,100 年前後跨境電子商 務蓬勃,發展出各種新型態交易模式,個人向境外電商 購買貼圖、遊戲虛擬寶物或下載影音等電子勞務情形遽 增,大量且小額跨境電子勞務交易成為電子商務主流。
我國營業稅採消費地課稅原則,依當時「加值型及 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36 條規定,境外電商在我國境 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行為,應由買受人報繳 營業稅 ( 逆向課稅機制 ),惟因稽徵成本考量,另規定每 筆給付額在 3,000 元以下者,免予繳納。在網路交易日 益盛行下,交易訊息隱密不易課稅、個人買受人繳稅依 從成本高及小額免稅等多重因素,衍生境內、外電商課 稅不公及稅源流失問題。
境內、外電商課稅差異
召開業者座談會掌握服務需求
     為接軌國際趨勢,參考歐盟、韓國及日本等國家做法,於 105 年 9 月 1 日擬具「加值 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定明境外電商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 然人者,應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陳報行政院審查。
2. 推動歷程
為獲各界支持,降低修法阻力,參考國際做法,並透過傾聽各界聲音,內、外部廣度溝 通及深度交流,研議符合我國體制且可行之課稅規範,推動修法過程如下:
            建立境外電商課徵加值型營業稅制度推動修法過程
年度 要事
  105 年 9 月 1 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報行政院審查。
 105
105 年 9 月 23 日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
     106
105 年 12 月 28 日總統令公布。
106 年 1 月 11 日函請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奉行政院同年月 25 日核定自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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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利境外電商依從,從稅制、登記、申報、繳稅及服務等 5 大構面擬訂相關措施如下: 境外電商報繳問題及解決措施
  問題
解決措施
 1. 各國稅法規定不一,不熟悉我國課稅規定。
   建立報稅代理人制度,增加徵納雙方溝通管道。
 2. 辦理稅籍登記所需文件繁瑣,郵寄費時。
 簡化登記應檢附文件及採行網路上傳文件。
 3. 跨國交易之紙本統一發票耗時費力。
   簡化國內供應商得以電子郵件傳送掃描之統一發票。
  4. 交易以外幣計價,申報銷售額須以新臺幣列計。
 定明外幣銷售額以臺灣銀行牌告匯率折算為新臺幣
申報
  5. 交易非以臺灣銀行牌告外幣計價。
規範特殊幣別以往來銀行牌告匯率折算為新臺幣申
報方式。
 6. 境外匯款日與匯入國庫日存在時間落差,造成繳 納日期認定爭議。
   放寬跨國繳納稅款以境外電商實際匯款日核認繳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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