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3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P. 143

                   民國 98 年
12.30 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2 條之 1。99.01.01 起 7 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 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修正公布「土地稅法」第 31 條及第 34 條。
1. 增訂繼承土地為領回區段徵收之抵價地,其地價高於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
       現值者,應從高認定,核課土地增值稅。
2. 增訂符合一定條件者仍可繼續適用 10% 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以減 輕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之租稅負擔。
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 22 條,明定菸品依菸害防制法規定應徵之健康福利捐, 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行政院定自同日施行。
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31 條;「契稅條例」第 24 條,增訂行為罰裁罰上 限金額,以符比例原則。
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32 條,降低處罰倍數。 12.31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規定施行期限屆滿。
民國 99 年
01.01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海外所得)自即日起納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應納稅額。
01.06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 1 章之 1「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專章及第 11 條之 3 至第 11 條之 7,並增訂第 25 條之 1 免徵、免移送執行之授權規定; 修正第 44 條違反憑證義務之處罰金額上限 100 萬元。
01.07 訂定發布「適用所得稅租稅協定查核準則」。
04.07 訂定發布「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 稅款作業原則」。
              04.19 與匈牙利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自 99.12.29 生效。 臺匈租稅協定磋商會議
05.05 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之 1,外國事業、機關、團體、 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一年內在境內從事參展或臨時商務活動購買特 定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且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本互惠原則申 請退稅。
修正公布「契稅條例」第 4 條、第 5 條及第 13 條,修正計課契稅之契價,以當 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為準。
 05.12 公布「產業創新條例」接續「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141
   















































































   141   142   143   144   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