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0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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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賦稅署第 13 任許虞哲署長任內 96 年 8 月至 101 年 12 月
民國 96 年
08.08 08.14 09.04 10.08
12.12
12.31
民國 97 年
01.02
01.16 02.27 03.10
05.07
06.30
08.06 08.13
   70
138
修正公布「使用牌照稅法」第 6 條及第 7 條。 訂定發布「稅務代理人登記證書費收費標準」。 主辦亞洲稅務行政及研究組織第 9 屆工作階層會議。
「駐瑞士臺北文化經濟代表團與瑞士商務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協定」於 100.12.13 生效。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18 條,稅捐稽徵文書送達一致適用行政程序法規定。
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5 條之 1,營業人如向非依本法規 定計算稅額者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因其進項稅額不能扣抵,但銷售時卻必 須繳納營業稅之不合理現象,爰明定該等進項稅額得於申報銷售額當期扣抵,自 97.03.01 施行。
訂定發布「財政部受理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申請換領記帳士證書辦法」。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33 條及第 126 條。增訂勞工依個人帳戶制 或年金保險制自願提繳退休金及年金保險費徵免所得稅,及營利事業依法提繳之 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得以費用列支相關規定。
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 條及第 9 條及增列,將肥料納入進 口免徵營業稅範圍,自 97.03.01 施行。
訂定發布「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及相 關書表格式,自 97.03.01 生效。
增訂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9 條之 1,規定對進口小麥、大麥、 玉米或黃豆應徵之營業稅,得由行政院機動調整,行政院定自 97.03.10 起至 98.03.09 止機動調整前開物資營業稅 100%。
修正公布「菸酒稅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條及第 10 條,鑑於米酒已無單獨 分類之需,爰將米酒之定義刪除,又為引導消費者烹調使用料理酒,將料理酒之 從量稅額由每公升 22 元調降為每公升 9 元,使料理酒有降價空間,以促其推廣, 行政院定自 98.05.16 施行。
成立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 ( 第 3 次賦稅改革 ),由行政院邱正雄副院長任召集人, 以「經濟發展、社會公義、國家競爭力、永續環境」為目標,推動稅制及稅政之 全面革新。
修正公布「期貨交易稅條例」第 2 條,調降股價類期貨契約之期貨交易稅稅率。
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及第 44 條,提高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確定罰鍰金 額標準,增訂限制出境期間不得逾 5 年 ; 明定營利事業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 憑證之免罰要件。
財政部賦稅署 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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