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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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2 年
11.11 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 12 條。
12.10 經財政部邀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等機 關會商決定,地價稅(自 73 年起)及房屋稅(自 73.07.01 起)改為每年徵收 1 次。
12.30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財產及 低報租金收入之限制及降低對文教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限額等。
民國 73 年
04.16 修正公布「印花稅法」第 5 條至第 7 條,農民收據免稅及明定納稅義務人為立約 人或立據人等修正。
05.28 與荷蘭簽署互免空運事業稅捐協定,溯自 72.04.01 生效。
06.30 與泰國國際航空公司簽署互免國際空運事業所得稅協定。
12.30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92 條及第 118 條,並增訂 3 條之 1 條。納 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其同居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已領有保險給付部分, 不得申報扣除額及增訂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合免稅規定之利息所得,得按規定之 扣繳率申報納稅等。
民國 74 年
03.04 與盧森堡簽署互免空運事業所得稅協定。
06.24 暫停徵證劵交易稅至 75.12.31。
08.29 行政院核定暫停徵收空地稅。
11.06 行政院核定成立新制營業稅推行委員會,由財政部部長錢純任主任委員。
11.15 修正公布「營業稅法」全文,75.04.01 施行,「新制營業稅法」誕生。加值體系
營業人改按每一產銷階段之加值部分課稅。
12.30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訂營利事業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 規定、個人重購自用住宅之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及修正因贈與而取得財產免納所 得稅之適用範圍。
民國 75 年
01.17 修正公布「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7 條、第 31 條;刪除第 19 條。
01.27 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及第 5 條,將導電玻璃、強化玻璃、農地搬 運車及單層盤電子琴等列入貨物稅免稅範圍;並調降果糖及化粧品等貨物稅稅 率等。
02.20 訂定發布「營業人使用收銀機辦法」,以減輕零售業者人力負荷,同時有效掌握 銷售額,防杜人工開立統一發票可能發生之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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