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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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61 年
12.11 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 13 條及第 15 條。
12.30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第 4 條免納所得稅範圍、將參加各種競技 比賽所得及各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納入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稅範圍及第 17 條保險費扣除限額等。
民國 62 年
02.06 制定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廢止「遺產稅法」。
06.08 修正公布「印花稅法」部分條文。配合當時社會經濟環境,簡化課項目及稅率、
增列免稅規定等。
08.30 修正公布「契稅條例」第 14 條。鼓勵家庭農場擴大經營,提供優惠。 09.05 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57 條。
訂定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
12.29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9 條、第 14 條、第 71-1 條、第 72 條。修正 個人出售土地、家庭日常使用之衣物、傢俱,或營利事業依政府規定為儲備戰備 物資而處理之財產,其交易之所得免納所得稅及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 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 券,持有滿 1 年以上者,於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其餘半數免稅等規定。
民國 63 年
01.01 全面課徵證劵交易所得稅。
11.30 修正公布「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 12.11 訂定發布「臺灣省稅務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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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 17、79、92、105、108 條。新增薪資所得特別扣除、 提高標準扣除額最低及最高扣除額及簡化綜合所得稅催報程序等規定。
民國 65 年
10.22 制定公布「稅捐稽徵法」。 民國 66 年
01.04 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 4 條,得按外銷比率課徵,外銷不再辦理退稅,及利 用國內已稅塑膠廢料加工再生塑膠料免稅。
01.30 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增訂公費及特支費及外國金融機構融資利息 所得免納所得稅規定、修訂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 個人之定義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課稅範圍之修正等。
02.15 訂定發布「限制欠稅人或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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