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 - 好命退休電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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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型與債券型基金篩選程序與規範:
‧ 選取台灣已核准或核備之境內外基金
‧ 基金群組依 Lipper 分類為基準:股票型/債券型
‧ 將個別基金之評估期間以及篩選因子進行綜合加權排序
‧ 3 年期報酬位於群組內第 1、2 分位
‧ 全球債券型/全球高收益債券型/美國股票型/歐洲股票型/亞太除
日本外股票型等基金規模達新台幣 100 億以上;日本股票型、台灣股
票型基金規模達 20 億以上 ‧ 成立年期長於 5 年
‧ 最終標的
第3階段 投資組合再平衡機制(投資後的追蹤檢視與標的新增及汰換作業)
一、 依據各投資組合帳戶之規 模,規畫應持有的基金檔數,原則上 各類型基金以不超過5檔為限,並須 符合相關法規規範。但為提高管理 效率,減少不必要的申贖轉換成本, 針對規模低於50億元的部分基金帳 戶,放寬帳戶於股票型、債券型可持 有 3 檔(含)以 下 之 基 金 數。
二、 若各投資組合帳戶投資單一 基金逾越相關法規規範時,則將依照 備選基金名單逐步增加基金檔數,不
受各類型配置基金基本檔數之限制。 三、 每季備選基金名單產生後, 各投資組合帳戶中,未納入新名單之 原持有庫存基金部位將全數贖回,改
申購新名單中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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