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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方自治權限範疇如何在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
方向為基礎及確保釋憲後大法官要求之程序正
當俾保障民眾參與更新權益下,重整檢討臺北
市都市更新總體法令架構。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2
年
7
月
9
日令頒「臺
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暫行作
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
程序作業要點」,於
102
年
7
月
17
日生效施行,
參考聽證程序辦理目前都市更新公辦公聽會,
強化法定公聽會程序對人民之財產權保障以及
行政處分合法性;公聽會紀錄將作為審議會審
酌依據,並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與否之理
由,亦可使民眾之意見受到主管機關妥適處理
與回應,降低行政機關後續因人民提起訴願訴
訟產生之行政成本。
(
四)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臺北市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成立「財
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工作成立
目的與工作項目分別為下列所述五點
:
1.
就不具市場效益之弱勢地區案件,協助更新
可行性評估及相關協助,業就臺北市列管
22
處整宅及
33
處災損地區海砂列管建議拆除
重建之更新進度進行訪察,並協助有更新意
願之社區評估更新可行性、召開說明會、釐
清法令疑義。
2.
協助公辦更新案件諮詢或規劃。
3.
協助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檢討及審查機
制建立事宜。
4.
提供一般更新案件諮詢。
5.
協助民眾了解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及權益,都
更中心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講座,除提供專業
人士上課外,亦辦理社區推廣課程。
(
五)臺北市老屋健檢成果
臺北市民國
102
年推動老屋健檢,讓市民
瞭解房屋安全資訊及有須改善事項,儘早進行
整建以維護居住安全。本方案自
102
年
10
月開
始試辦,於
11
月
11
日報名額滿。經審查確認
已正取
100
件,備取
15
件,備取案件會優先排
入
103
年度健檢行列。
協助健檢機構包括臺北市建築師、結構技
師和土木技師三大公會;為保障建物所有權人
權益,健檢報告及結果僅會檢送屋主,做為進
行整修維護或評估更新重建之參考。屋主可自
費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進一步鑑定。
報名受理共
100
件,屋齡
30
至
35
年
53
件、
36
至
40
年
35
件、
40
年以上
12
件;案件集中
在大安區
41
件。
(
六)老屋重建
臺北市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針對小規模、
整合百分百之建築基地推出「老屋重建」制度,
讓民眾有更多改建選擇。針對住宅區或經臺北
市認定適用住宅區容積率之其他分區內,屋齡
達
30
年且四層樓以上合法建物達百分之五十、
老屋重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