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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方自治權限範疇如何在中央都市更新條例修法
方向為基礎及確保釋憲後大法官要求之程序正
當俾保障民眾參與更新權益下,重整檢討臺北
市都市更新總體法令架構。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2
7
9
日令頒「臺
北市政府因應司法院釋字第
709
號解釋暫行作
業程序」及「臺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公聽會
程序作業要點」,於
102
7
17
日生效施行,
參考聽證程序辦理目前都市更新公辦公聽會,
強化法定公聽會程序對人民之財產權保障以及
行政處分合法性;公聽會紀錄將作為審議會審
酌依據,並應於核定處分中說明採納與否之理
由,亦可使民眾之意見受到主管機關妥適處理
與回應,降低行政機關後續因人民提起訴願訴
訟產生之行政成本。
四)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
臺北市於民國
101
10
23
日成立「財
團法人臺北市都市更新推動中心」,工作成立
目的與工作項目分別為下列所述五點
:
1.
就不具市場效益之弱勢地區案件,協助更新
可行性評估及相關協助,業就臺北市列管
22
處整宅及
33
處災損地區海砂列管建議拆除
重建之更新進度進行訪察,並協助有更新意
願之社區評估更新可行性、召開說明會、釐
清法令疑義。
2.
協助公辦更新案件諮詢或規劃。
3.
協助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檢討及審查機
制建立事宜。
4.
提供一般更新案件諮詢。
5.
協助民眾了解都市更新相關法令及權益,都
更中心定期辦理教育訓練講座,除提供專業
人士上課外,亦辦理社區推廣課程。
五)臺北市老屋健檢成果
臺北市民國
102
年推動老屋健檢,讓市民
瞭解房屋安全資訊及有須改善事項,儘早進行
整建以維護居住安全。本方案自
102
10
月開
始試辦,於
11
11
日報名額滿。經審查確認
已正取
100
件,備取
15
件,備取案件會優先排
103
年度健檢行列。
協助健檢機構包括臺北市建築師、結構技
師和土木技師三大公會;為保障建物所有權人
權益,健檢報告及結果僅會檢送屋主,做為進
行整修維護或評估更新重建之參考。屋主可自
費委託專業人員或機構辦理進一步鑑定。
報名受理共
100
件,屋齡
30
35
53
件、
36
40
35
件、
40
年以上
12
件;案件集中
在大安區
41
件。
六)老屋重建
臺北市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針對小規模、
整合百分百之建築基地推出「老屋重建」制度,
讓民眾有更多改建選擇。針對住宅區或經臺北
市認定適用住宅區容積率之其他分區內,屋齡
30
年且四層樓以上合法建物達百分之五十、
老屋重建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