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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動都市再生
(
一)都市更新推動成果
臺北市透過法令修訂、程序簡化、審查
程序明確化、資訊公開透明化,建立協檢及
協審制度,提高審議效率及品質,並積極尋
求相關公會專業團體的協助,提供法令諮詢
及說明。
迄至民國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依《都
市更新條例》共劃定
240
處更新地區,
789
處更新單元;老舊公寓專案自
99
年受理,
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總計
71
案提出申
請,事業概要計
36
案,其中
16
案核准;事
業計畫
35
案,其中
14
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
委員會審議通過,
6
案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
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
5
案經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通過,合計協助逾
4,100
戶,期望藉本專案
計畫增額獎勵容積之引導,改善窳陋市容,
提升生活品質,改善老舊建築生活機能,提
升老舊社區消防、防災、耐震能力,建物結
構誘導改進,改善基盤公共設施,並引導老
舊建築轉型為綠建築與節能低碳社區。另為
協助民間都市更新推展,臺北市辦理「臺北
市協助民間推動都市更新事業經費補助」,
迄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補助
38
案,金額
計新臺幣
1,766
萬元;推動整建維護自辦理
迄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核定
16
案,其中
15
案已辦理撥款程序,共計
5,635
萬元。
(
二)都市更新之協力組織及措施
1.
運用民間專業團體資源協助更新作業
(
1
)
臺北市率全國之先自民國
99
年起連
續
4
年辦理都市更新專業人員教育
訓練案,目前已完成受訓人數共計
971
人次。
(
2
)
臺北市首創結合民間專業團體資源,
提供市民都市更新法令諮詢及輔導
機制,委託「臺北市都市更新學會」
提供法令諮詢服務,並協助召開地
區性法令說明會。自民國
99
年起至
102
年
11
月
30
日止,協助
15
人連
署申請及辦理法令說明會場次共計
540
場,辦理
12
行政區都更法令系
列講座共
48
場。
2.
持續補助民間自組更新團體辦理更新
重建
為協助民間自組更新團體推動更新重
建,臺北市持續補助已成立更新團體及申請
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各階段之規劃費用,最高
至新臺幣
530
萬元。
3.
都市更新協檢服務櫃台機制
為加速更新案件審查效率,臺北市於
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成立「都市更新協檢
服務櫃台」(簡稱「協檢服務台」)。並於
102
年
8
月
22
日推動「協審機制」,引入
民間資源協查都更申請案報告書內容。
(
三)更新法令修訂
臺北市於民國
102
年辦理「都市更新相
關法令制度檢討」委託專業服務案,討論地
再現風華臺北
Part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