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之道路、面積
500
平方公
尺以上之建築基地,如基地設計符合停車空間
內部化、退縮建築或留設騎樓供公眾使用、建
物耐震能力超越法定標準、綠建築達一定等級
以上等環境貢獻規範,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
最高可獲得法定容積
20
%
之獎勵容積或以原建
築容積重建。
老屋重建制度實施後,預期將提高小規模、
產權單純之老舊房屋改建意願,而老舊房屋採
退縮留設騎樓或人行道、綠建築、耐震、基地
保水、停車空間內部化等設計原則改建後,將
達到耐震防災、美化市容、提升無障礙環境、
建立完善人行空間等效益。
老屋重建制度須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增訂條文始得落實,修正草案
業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將函送市議會審議,預
計於民國
103
年公告實施。
二、展現都市活力
(
一)驅動永續創意的社區經營
臺北市於民國
85
年推動地區環境改造計
畫,重視民眾由下而上參與公共事務,已完成
百餘處地區環境改造規劃及工程。為促進公民
團體參與對話,修正臺北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
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增公民團體代表三名;臺
社區故事影像紀錄計畫社區說明會
國際社區規劃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