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臨接寬度
8
公尺以上之道路、面積
500
平方公
尺以上之建築基地,如基地設計符合停車空間
內部化、退縮建築或留設騎樓供公眾使用、建
物耐震能力超越法定標準、綠建築達一定等級
以上等環境貢獻規範,並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
最高可獲得法定容積
20
之獎勵容積或以原建
築容積重建。
老屋重建制度實施後,預期將提高小規模、
產權單純之老舊房屋改建意願,而老舊房屋採
退縮留設騎樓或人行道、綠建築、耐震、基地
保水、停車空間內部化等設計原則改建後,將
達到耐震防災、美化市容、提升無障礙環境、
建立完善人行空間等效益。
老屋重建制度須於《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管制自治條例》增訂條文始得落實,修正草案
業經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將函送市議會審議,預
計於民國
103
年公告實施。
二、展現都市活力
一)驅動永續創意的社區經營
臺北市於民國
85
年推動地區環境改造計
畫,重視民眾由下而上參與公共事務,已完成
百餘處地區環境改造規劃及工程。為促進公民
團體參與對話,修正臺北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
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增公民團體代表三名;臺
社區故事影像紀錄計畫社區說明會
國際社區規劃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