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1.
議決臺北市法規。
2.
議決臺北市預算。
3.
議決臺北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
議決臺北市財產之處分。
5.
議決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
構之組織自治條例。
6.
議決臺北市政府提案事項。
7.
審議臺北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
議決臺北市議員提案事項。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中央法規賦予之職權。
臺北市議會設大會,除每屆成立大會外,
定期會每
6
個月開會
1
次,由議長召集之,議
長如未依法召集時則由副議長召集之,副議長
亦不依法召集時,則由過半數議員互推
1
人召
集之。至於臨時會之召開,於臺北市市長、臺
北市議長、臺北市市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
臺北市政府移送覆議案時得召集臨時會。有關
會議之召開以合議型式行使職權,經法定程序
以多數決行之。另為使會議順利進行,設「程
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
項。為求專業及效率設下列委員會:民政委員
會、財政建設委員會、教育委員會、交通委員
會、警政衛生委員會、工務委員會、法規委員
會等
7
個委員會。審議各相關議案,經審議通
過之案件送交大會討論表決。另設紀律委員會,
審議市議員違紀懲戒案件,得按其情節輕重予
以口頭道歉、書面道歉、申誡、定期停止出席
會議等方式加以懲戒。
至於個別議員行使職權方式則有:
1.
參加會議審查議案權(各委員會及大會)。
2.
質詢權:即臺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得邀請
臺北市市長及臺北市政府
1
級機關首長列席
備詢。
3.
提案權:經法定人數附署得提議案。
4.
聽取報告:聽取施政報告及專案報告。
以上權利均係為讓議員盡其所能行使職權
而設計。
七)市議會及市議員行使職權限制
市議會及市議員行使職權並非具有無限制
之權利,大抵受以下原則限制:
1.
巿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惟有無牴觸發生
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2.
議決委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
者無效。
3.
議決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4.
利益迴避: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事件
應行迴避,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
議及表決。
八)市政府與市議會之關係及運作
臺北市政府與臺北市議會間之關係,係由
法令規定、體制設計所致,略有以下幾種關係:
1.
監督與被監督關係:臺北市議會代表人民就
臺北市政府之施政計畫、預算及重大施政措
施,透過審議、聽取施政報告及對市政府官
員之質詢予以監督。
2.
彼此制衡關係:臺北市議會透過立法權限制
行政權擴張,臺北市政府則運用覆議權防止
臺北市議會訂定窒礙難行之法規及決議。
3.
分工合作關係:臺北市政府制定施政計畫、
訂定行政法規,以做為施政之依據;臺北市
議會則代表人民,考量人民福祉及需要,縝
密審議臺北市政府提出之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