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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7.
臺北市長交辦事項。
8.
其他有關臺北市政建設之重要事項。
臺北市政府為執行其業務得將其權限委任
所屬下級機關辦理,或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
關執行,並得依需要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市政會議,形式上固以合議制型態進行,
惟市政府為首長制,所有一切政務由市長負成
敗責任,故市政會議雖以合議制型態進行,惟
實際決定權在於市長一人。是以,市政會議僅
是市長集思廣益、徵詢意見之任務編組,並非
實際執行機關,實際執行機關是市政府所屬各
機關。
四)市政府權責執行之限制
臺北市為一個自治團體,係中華民國的一
個地方自治單位,非獨立於國家之外,故除辦
理自治事項外,尚需執行中央政府委任及委託
業務。臺北市政府在辦理自治事項如有違背憲
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者,由中央政
府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執行委辦事項違背憲法、法律、中央法令
或逾越權限者,亦由中央政府予以撤銷、變更、
廢止或停止其執行。惟自治事項有無違背憲法、
法律、中央法規,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
法院解釋前,不得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
止其執行。至市政府執行權責受市議會監督自
不待言。
五)臺北市議會組織
臺北市議會由市議員組成,市議員由市民
直接選舉產生,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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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行政區劃分
6
個選
舉區選出
60
位區域市議員;另為保障居住於臺
北市原住民權益,選舉出平地原住民市議員(第
7
選舉區)及山地原住民市議員(第
8
選舉區)
1
位。
臺北市議會設議長
1
人(第
11
屆議長為吳
碧珠女士),由全體議員選舉產生,對外代表
市議會,另選舉副議長
1
名,置秘書長
1
人,
副秘書長
1
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會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
理會務。下設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六)市議會權責及運作模式
臺北市議會係合議制組織,各市議員權利
義務相同,其職權如下:
臺北市議會
大 會
常 設
副議長
特 設
秘書長
副秘書長
民 政 委 員 會
財 政 建 設 委 員 會
教 育 委 員 會
警 政 衛 生 委 員 會
工 務 委 員 會
法 規 委 員 會
程 序 委 員 會
紀 律 委 員 會
各 委 員 會 辦 公 室
秘 書 室
議 事 組
總 務 組
文 書 組
公 共 關 係 室
法 規 研 究 室
資 訊 室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交 通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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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組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