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郝龍斌市長),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1
次,
置副市長
3
人,襄助市長處理政務,隨同市長
進退,並置秘書長
1
人,承市長之命,襄贊市
政。市政府下設有民政、財政、教育、產業發
展、工務、交通、社會、勞動、警察、衛生、
環境保護、都市發展、文化、消防、捷運工程、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觀光傳播、地政、兵役、
體育、資訊及法務等
22
局;秘書、主計、人事、
政風、公務人員訓練等
5
處;以及研究發展考
核、都市計畫、原住民族事務及客家事務等
4
委員會;另有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
運股份有限公司及直屬機關
12
個區公所。
三)市政府權責及業務運作模式
臺北市為法人,係一個地方自治團體,掌
管的業務計
13
大類自治事項如下:關於組織及
行政管理事項、財政事項、社會服務事項、教
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勞工行政事項、都巿計畫
及營建事項、經濟服務事項、水利事項、衛生
及環境保護事項、交通及觀光事項、公共安全
事項、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以及其他依法律
賦予之事項。
臺北市政府為提升市政會議議事運作效
能,依《臺北市政府市政會議議事規則》召開
市政會議」,為臺北市政府市政之最高決策
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局長、處長、主任委員等一級機關首長及市長
指定人員組成,由市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決
定或決議下列事項:
1.
臺北市政府施政計畫與預算。
2.
臺北市政府提出臺北市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3.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市營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
例。
4.
臺北市自治規則。
5.
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任務編組之
設置要點。
6.
臺北市政府涉及各機關(構)共同關係事項。
臺北市政府
民政局、財政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交通局、
社會局、勞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都市
發展局、文化局、消防局、捷運工程局、臺北翡翠水庫
管理局、觀光傳播局、地政局、兵役局、體育局、資訊局、
法務局
秘書處、主計處、人事處、政風處、公務人員訓練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都市計畫委員會、原住民族事
務委員會、客家事務委員會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臺
北市
12
個區公所
委員會
其 他
2
臺北市政府組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