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臺北市年鑑
民國政治、經濟及文化中心。民國
34
年臺灣光
復,臺北市為臺灣省直接管轄之「省轄市」;
鑑於臺北市地位漸形重要,遂於
56
年改制為
「
院轄市」,直接隸屬行政院管轄迄今。
(
一)省轄市時期
臺灣光復後,臺北市為「省轄市」,體制
為「行政體」,設市政府、採首長制,官派。
民國
35
年復設置民意機關「市參議會」,由市
參議員組成,由區民代表會選出。市以下劃分
10
個「區」,區為法人,設區公所及區民代表
會,區民代表由里民大會選舉產生,區長由區
民代表會選出。
39
年推行地方自治,臺北市設
置市政府及市議會,為市行政機關及意思機關。
惟區不再是法人,設區公所,但無區代表會之
設置,區公所為市政府派出機關。
(
二)直轄市時期
民國
56
年改制為「院轄市」,直接隸屬行
政院,
57
年將毗鄰臺北市之臺北縣
6
個鄉鎮納
入,行政區劃由
10
個行政區改為
16
個行政區。
改制為院轄市後,臺北市體制改為行政體,下
設市議會及市政府,市議員雖由市民直接選舉
產生,惟市政府首長(市長)復由中央政府派
任,不再民選。
79
年為管理方便及資源分配平
均,將全市
16
個行政區重新劃為
12
個行政區。
體制上並無變化,至
83
年《直轄市自治法》制
訂,規定直轄市為法人,並於當年底民選市長
後,臺北市才又恢復自治體,其後所依據之法
令迭有變更,惟臺北市迄今仍維持自治法人之
地位。
依現制《地方制度法》,臺北市行政區劃
除劃分為區外,為便於行政管理,區以下編組
為里,里以下編組為鄰。自民國
62
年迄今計辦
理
6
次里編組調整,最近一次於
99
年
7
月辦理
第
6
期里區域調整,統計至
102
年
11
月止全市
計有
456
里
9,571
鄰。
二、現行臺北市體制及權責
臺北市現制之法令依據《地方制度法》,
臺北市為法人,政府體制為一級制政府,其下
無第二級政府,分設臺北市政府為行政機關及
臺北市議會為意思機關,分別掌理行政執行及
意思決定。茲就臺北市民權利及義務,臺北市
政府組織架構、權責,臺北市議會組織、權責
及兩者間互動模式分述如下:
(
一)市民權利及義務
1.
市民權利
.
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
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
之權。
.
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
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
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
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2.
市民義務
.
遵守自治法規之義務。
.
繳納自治稅捐之義務。
.
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所課之義務。
(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
臺北市行政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採首長制,
置市長
1
人,對外代表臺北市,綜理市政,由
市民依法選舉產生(現任為第
5
屆民選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