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刑事雙月刊VOL.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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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勤鎖定對象
第五小隊及派出所同仁根據林○○店內監視器 之犯嫌長相不斷地調閱路口監視器,初步鎖定犯嫌 之長相—平頭、著西服、約 50 歲男子,背著一個 小包包,紅色鐵撬應該就在包包內(如圖 3)。
只是從 1 月份到 4 月份的案件資訊太少,而且 渠以計程車代步,搭配步行方式到目的地犯案,使 得外勤同仁無法利用道路監視器快速以車追人,難 有更進一步的突破。我們只知道他的長相,但他是 誰?他住哪裡?還是未知。犯嫌留下的線索還是太 少,截至今年 4 月前,犯嫌也只來 3 趟永和區,而 且從永和區跨轄到臺北市調閱監視器還是有一定的 困難度 。
104 年 5 月 6 日林○○餐廳遭竊案,相同的犯 罪手法又出現,這一次調閱臺北市的監視器也有突 破,外勤同仁發現犯嫌犯案後搭乘計程車離開,最 後是在臺北市重慶北路下車。第五小隊遂於重慶北 路周遭訪查,結果發現犯嫌常於附近之麵店、超商 及三溫暖消費,詢問店員均曾看過此人,外勤同仁 對於破案也越來越有信心。經過鍥而不捨的地毯式 訪查及過濾刑案紀錄資料,再比對監視器畫面,終 於找出一個特定對象。
策動抓人
接下來就是要如何逮捕李嫌到案的問題。因 為現場採獲的跡證都只是紅色漆片,並非指紋或 DNA。因此重要關鍵點是要證明從李嫌身上查獲之 犯罪工具與現場採獲之紅色漆片有關聯性,否則將 是白忙一場。
104 年 5 月 21 日晚上 1 時許,第五小隊幹員 跟蹤李嫌至永和區守株待兔,李嫌從巷子鑽出外勤 同仁立即上前將李嫌圍住盤查身分,並在他的隨身 包包內發現 1 根紅色鐵撬及其他犯罪工具(如圖 3),惟未發現贓物,李嫌表示欲尋找適合目標, 未下手行竊。於警詢中李嫌起初皆不承認所犯的案 件,直到警方提示巷弄或店內監視器畫面,才坦承 犯下清單(如圖表)上的第 3、4、5、7、8、9 案 且為獨立犯案。檢察官以刑事訴訟法 88 條之 1 第 3 款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經被盤查逃逸者等 理由開出拘票,拘提李嫌。
關鍵跡證 - 紅色油漆漆片
分析李嫌在永和轄內共犯 9 案,其中 7 案於後 門破壞處有發現紅色漆片,又從這 7 案所採獲的漆 片,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識中心以紅外線光譜分 析鑑驗其成分後,發現第 1、2、3、5、6 案的漆片 成分相似,第 8、9 案的漆片成分相似,且第 8、9 案的漆片成分與李嫌身上查扣之鐵撬(如圖 4)的 漆片成分相似,根據李嫌自白及漆片鑑驗結果交叉 比對(第 3、5 案同時有監視器及紅色漆片),可 以研判出第 1、2、6 案為李嫌所為之可能性居大, 這也代表應該還有與 1、2、3、5、6 案漆片相同成 分之另一支鐵撬存在,只是李嫌未交出,進而成功 確認以紅色油漆碎片(犯罪現場)、紅色鐵撬(犯 罪工具)與李嫌(犯嫌)三者間之關係。
心得分享
翻開李嫌的刑案紀錄,竊盜就是他的職業,過 去常在臺北市犯案,他曾因於竊盜現場喝了一瓶水 而留下的生物跡證被比中;他也曾因在現場留下指 紋被比中;他經常因為被店內監視器拍到,而被警 方指認出來。但他也不是傻呼呼的慣竊,這次他出 獄再犯案已經知道要戴手套,而且菸蒂、手套不能 留在現場,不能亂喝店內的飲料,甚至連鞋子都會 更換,並以外套蓋住頭讓警方無法在第一時間認出 他是誰。此外,犯案後以步行再搭配乘坐計程車離 開現場的方式製造監視器調閱的斷點,增加路口調 閱監視器難度。本案李嫌雖極力避免留下指紋及生 物跡證,但仍因小地方的疏漏,鑑識人員利用侵入 口留下之犯罪工具之漆片,將渠所犯的案件全部串 連起來再加上外勤同仁努力不懈的偵辦,得以將他 繩之以法。
 刑事雙月刊 CRIMINAL BIMONTHLY VOL.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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