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 - 2019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年報
P. 15
壹 勞動監督檢查 PART 1
壹 勞動監督檢查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揭示,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 之工作條件,其工作條件則含括工資、工時相關等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 工作環境。而勞動監督檢查則是確保勞工權益,維護尊嚴勞動環境的最 強而有力之手段。
我國勞動檢查業務係以中央專責安全衛生、各地方政府專責勞動條 件為原則,其中「安全衛生檢查」涉及勞工作業安全、職場危害暴露管 控及勞工身心健康保護等事項;另「勞動條件檢查」係為落實工資、工 時等勞動條件,保障勞工基本工作權益,並提升勞動條件水準。
勞動檢查機構現況
依《勞動檢查法》之規定,由中央設置勞動檢查機構 ( 本署三區職業安全衛生中 心 ) 或授權直轄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科技部各科學園區管理局成立之 勞動檢查機構,負責檢查轄內事業單位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附屬法規之相 關規定,六都部分,目前臺北市及高雄市已獲完整授權辦理轄內所有勞動檢查業務,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臺南市囿於人力及經費等因素,仍有部分保留由中央辦 理,未來將依規劃期程給予協助,以加速完成各直轄市完整授權之政策目標。此外, 本署依《勞動檢查法》第 5 條規定,針對上述已授權之 10 個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定期 考評,評量其勞動檢查績效,以提升勞動監督檢查效能,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及保障 勞工權益,2019 年計有臺北市勞動檢查處、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科技部 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等機關獲頒特優獎。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