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全民健康保險會109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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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對健保會業務之規範
1. 健保法第 5 條,規範總體業務(職掌): 明訂健保會之主要職掌,並規範運作 過程中,須有財務收支平衡、資訊公 開及融入公民參與等事項,希冀健保 會的運作更符社會期待。主要內容如 下:
健保會總體業務規範
2. 其他規範於健保法及其施行細則之相 關業務:
(1)健保法第 24 條,保險費率之審 議:明訂保險費率審議程序,並 規範費率審議與醫療給付費用總 額協定扣連之機制,期達成二代 健保財務收支平衡之目標。主要 內容如下:
健保法第 5 條
辦理事項
1. 保險費率之審議
2. 保險給付範圍之審議
3. 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之對等協議訂定及分配 4. 保險政策、法規之研究及諮詢
5. 其他有關保險業務之監理事項
健保費率之審議
健保法第 24 條
健保署應於健保會協定年度總額後 1 個月,提請其審議當年度保險費率。但以上限費率計 收保險費,無法與當年度協議訂定之總額達成平衡時,應重新協議訂定總額。
健保會審議費率前,應邀集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提供意見。
於年度開始 1 個月前,依協議訂定之總額,完成年度收支平衡費率之審議,報衛福部轉報 行政院核定後由衛福部公告之。不能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時,由衛福部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後 公告。
011
審議或協議訂定上開事項,有減少保險收入或增加保險支出之情事時,應請健保署同時提 出資源配置及財務平衡方案,併案審議或協議訂定。
審議、協議健保有關事項時,應於會議 7 日前公開議程,並於會議後 10 日內公開會議實錄; 審議、協議重要事項前,應先蒐集民意,必要時,並得辦理相關之公民參與活動。
審議、協議訂定事項,應由衛福部核定或轉報行政院核定;由行政院核定事項,並應送立 法院備查。
第二章 組織、任務暨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