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2 - 2019年臺灣菸害防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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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7 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 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 18 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 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 期派員檢查。    第五章 菸害之教育及宣導 第六章 罰則    第 20 條    各機關學校應積極辦理菸害防制教育及宣導。    第 21 條   醫療機構、心理衛生輔導機構及公益團體得提供戒菸服務。 前項服務之補助或獎勵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 22 條   電視節目、戲劇表演、視聽歌唱及職業運動表演等不得特別強調吸菸之形象。       第 23 條    違反第五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4 條   製造或輸入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違規之菸品沒入並銷毀之。 販賣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菸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 下罰鍰。    第 25 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申報;屆期未申 報者,按次連續處罰。 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取樣檢查(驗)者,處新臺幣十萬 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6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 按次連續處罰。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製作菸品廣告或接受傳播或刊載者,處新臺幣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九條各款規定,除前二項另有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第 28 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 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一項戒菸教育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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