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5 - 2019年臺灣菸害防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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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於 2005 年 3 月 30 日由總統批准並簽署加入書,更參考該公約之精神,於 2007 年通過菸 害防制法修法,並自 2009 年 1 月 11 日實施,同年 1 月 22 日三讀通過,1 月 23 日總統令公布再次 通過修法,將菸品健康福利捐由每包菸新臺幣 10 元調高為 20 元,並自同年 6 月 1 日實施,展現我 國落實該公約的決心。臺灣雖非 FCTC 之締約方,但為了使國內衛生醫藥法規仍能即時與國際接軌, 促進菸害防制之國際合作,有必要以各種可行方式對於本公約之各項議定書與準則予以掌握。 第 7 次締約方會議於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11 月 12 日,於印度新德里召開,有關締約方共識包括: 1. 電子煙管制:尊重各國主權,其管制或禁止之理由並不一定只以科學證據為依據;維持「禁止 Prohibition」與「管制 regulation」之精神;管制範圍擴張到製造、輸入、配送、陳列及販售;管 制方式仍分為菸品、藥品及一般商品 3 類不同的策略。 2. 控制與防制水菸:增加管制密度、禁止添加風味。 3. 通過公約第 5.3 條提案,強調跨部門與國際合作處理菸商之不當影響。 4. 其他重要決議提案涉及條文包括:第 9 條與第 10 條(菸品成分管制及披露規定)指導準則部分條文; 第 13 條廣告,促銷及贊助;第 15 條消除菸品非法貿易議定書;第 17 條輔導菸農轉作;第 19 條 菸商民事及刑事責任;第 21 條報告及資訊交換;以及制定菸害防制策略應考慮性別風險等。 而第 8 次締約方會議於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6 日於瑞士日內瓦召開,通過之重要決議包含: 1. 菸品內容物與資訊揭露之管制(包括水菸、無煙菸品以及加熱菸品):關於降低菸草致癮性的現 有和新增知識庫、新型菸品的市場發展與使用及市場監測、無煙菸品成分和釋放物中導致吸引力、 加強菸品的檢測能力。 2. 強化藉由協調與合作以執行公約之措施:建立「執行審查委員會」(Implementation Review Committee)、審查權限條款(terms of reference)包括系統性、量化審查締約方菸害防制法規 政策、執行與成效,並作成建議供締約方會議(COP)及締約方參考,同時針對締約方之協助需 求進行專業協助(重大爭議點)。 3. 參與者身分透明極大化:避免菸商干擾菸害防制政策之制定與執行。 4. 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建立工作小組,對於 FCTC 第 13 條:菸草廣告、促銷和贊助之準則進行  補充,納入有關娛樂媒體之規定。 5. 防止菸草控制方面的公共衛生政策受菸草業的業者和其他既得利益者的影響。                          113 研究、監測與國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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