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期交所雙月刊vol.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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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擇權
股價類
文/邱瑜明 • 期交所交易部組長/莊志翔 • 期交所交易部專員
 期交所黃金類契約
納入鉅額交易適用商品
 黃金被視為準貨幣,且具有抗通膨特性,為 交易人投資及避險重要工具之一,期交所將黃金 類契約 ( 包含美元計價之黃金期貨、新臺幣計價黃 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 ) 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 品,主要目的係為滿足交易人大額交易及避險需 求,並接軌國際交易制度,吸引新交易人參與。
期交所於 2018 年 7 月 2 日將黃金類契約納 入夜盤交易,使交易時間涵蓋國際黃金價格主要 波動時段,交易人得因應最新市況即時調整部位 進行避險,黃金類契約交易轉趨熱絡,有助滿足 市場交易及避險需求。今(2019)年 10 月期交所 進一步將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品, 以吸引壽險、投信及外資等參與,且前述法人之 交易對手承接部位後,可依其交易策略及部位管 理需求於一般交易市場拋補,將有助增加一般交 易市場流動性,並提升黃金類契約市場規模。
期貨市場建置鉅額交易制度目的,主要係因 應期貨多元策略交易需求,接軌國際制度,提供 處理大額部位便利管道、滿足到期轉倉交易需求、 減少大額交易成交不確定性及降低轉倉交易成本, 以提升法人機構參與意願,提升整體市場交易量
期交所適用鉅額交易契約及鉅額交易門檻
與流動性。此外,大額需求買賣透過鉅額交易制 度進行,有助降低對一般交易價格衝擊。
期交所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制度適用商 品,其鉅額交易最小買賣申報數量比照匯率類期 貨標準,黃金期貨及臺幣黃金期貨鉅額交易門檻 設為 50 口;黃金選擇權鉅額交易門檻設為 100 口。 此外,臺幣黃金期貨與黃金選擇權契約兩者交易 標的均為成色千分之九九九點九之黃金,該二契 約可透過組合式委託進行鉅額交易買賣申報,且 只要組合中每個黃金選擇權契約皆滿足最低買賣 委託口數 100 口即可。
黃金類契約鉅額交易時間、買賣漲跌幅及最 小買賣升降單位等均與一般交易市場相同,逐筆 撮合及議價申報鉅額交易均適用。
黃金類契約納入鉅額交易後,鉅額交易適用 商品包含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富櫃 200 期 貨、臺指選擇權、股票期貨、股票選擇權、美國 道瓊期貨、美國標普 500 期貨、美國那斯達克 100 期貨、布蘭特原油期貨、匯率類及黃金類契 約等 21 項商品,未來期交所將視市場需求研議增 加適用鉅額交易商品。
       商品
類別
鉅額交易門檻
契約名稱 ( 代碼 )
     期貨
匯率類
50 口
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RHF)、小型美元兌人民幣期貨 (RTF)、歐元兌美元期貨 (XEF)、 美元兌日圓期貨 (XJF)、英鎊兌美元期貨 (XBF)、澳幣兌美元期貨 (XAF)
   黃金類
50 口
黃金期貨 (GDF)、臺幣黃金期貨 (TGF) 臺股期貨 (TX)、小型臺指期貨 (MTX)
富櫃 200 期貨 (G2F)、股票期貨 (STF)、美國道瓊期貨 (UDF)、美國標普 500 期貨 (SPF)、美國那斯達克 100 期貨 (UNF)
布蘭特原油期貨 (BRF)
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 (RHO)、小型美元兌人民幣選擇權 (RTO) 黃金選擇權 (TGO)
臺指選擇權 (TXO)
   100 口
   200 口
   商品類
200 口
       匯率類
100 口
   黃金類
100 口
   股價類
200 口
  200 口
股票選擇權 (STO)
    TAIFEX BIMONTHLY 臺灣期貨雙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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