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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與臺北市政府
法規委員會於民國
101
年
9
月
18
日合併為臺
北市政府法務局後,臺北市政府為辦理人民不
服臺北市所屬各級機關行政處分之訴願案件,
依《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設立臺北市
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為任務編組,積極處理人
民訴願案件。
一、訴願案件受理及辦結情形
(
一)臺北市政府民國
102
年受理人民訴願案
件
1,820
件,連同
101
年以前未結案件
403
件,共計收辦
2,223
件,於此期間
內辦結
1,911
件(含撤回案件
115
件、
移轉管轄
204
件及其他
4
件),未結案
件
312
件。前述辦結之
1,558
件訴願案
中(扣除移轉管轄、撤回及其他案件),
不受理
443
件(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
202
件,占
12.7
%),
占
27.9
%;
駁回
1056
件,占
66.5
%;
撤銷
89
件,占
5.6
%;
實質撤銷率(訴願人勝訴率)為
「
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件數之百分比
加計「撤銷」件數之百分比,計
18.3
%。
辦結案件中有
1,587
件於
3
個月內審決,
占
99.94
%;
1
件因案情複雜,經延展
期限於
5
個月內審決,占
0.06
%;
未有
逾
5
個月審決之案件。
(
二)民國
102
年經臺北市政府作成訴願決定
計
1,588
件,提起行政訴訟者計
202
件,
占
12.7
%。
收到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
件數計
46
件,駁回
35
件,占
76.1
%;
撤銷
11
件,占
23.9
%。
收到高等行政
法院裁判件數計
92
件,駁回
85
件,占
92.4
%,
撤銷
7
件,占
7.6
%。
(
三)民國
102
年收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件數
計
55
件,駁回
55
件,占
100
%。
二、重要施政項目及成果
(
一)敦聘府外訴願委員
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共有
13
位委
員,除主任委員由副市長擔任,法務局局長及
副局長兼任委員外,全部敦聘府外學者、專家、
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超過《訴願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須「二分之一以上」由社會公正人士、
學者、專家擔任之人數規定,向來是有別於其
他中央或地方訴願機關的特色之一。
(
二)落實訴願準司法化程序
全力落實陳述意見、言詞辯論、調查證據、
勘驗及委員審查制度等,保障訴願人程序正義,
擴大人民參與訴願程序。依行政院訴願業務檢
討報告顯示,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係全
國實施陳述意見及言詞辯論件數或實施比例最
高的訴願機關。民國
102
年實施言詞辯論
68
件、
294
人次;實施陳述意見
28
件、
103
人次。
(
三)強化為民服務作為
1.
為增進民眾對訴願程序之認識,並直接服
務有訴願程序相關諮詢需求之民眾,自民國
101
年
2
月起推行訴願諮詢區里服務實施計
畫,每月第
1
、
3
週的週三上午
9
時
30
分至
11
時
30
分,在南港、信義、文山、大安、
中正與萬華等
6
區;第
2
、
4
週的週三同時
訴願審議
Part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