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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證答辯之機會。如拒絕賠償,則將拒絕
賠償理由函復請求權人,並敘明教示條
款,提醒當事人救濟方法與注意時效。
(
五)對於較複雜案件,如有事實證據須進一
步調查說明者,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應製
作案情資料、繪圖、電腦圖照檔等至現
場操作解說。
(
六)未符辦理期限規定之機關,民國
98
年
起依《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
點》規定應向臺北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
處理委員會報告並到場說明,逾期嚴重
者須提逾期檢討報告或為行政懲處。
三、簡化程序提升處理效率
(
一)為加速小額賠償案件之處理,各機關如
自認有賠償責任,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
元以下者,得逕與請求權人協議;金額
逾
10
萬元且在
30
萬元以下者,亦得經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同意後逕與請求權人
協議,協議成立者給予賠償。
(
二)民國
96
年起,各機關於調查事實後,認
為明顯無賠償責任者,使用簡化之「臺
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
拒絕賠償簽辦單」,簽會臺北市政府法
務局並陳請市長核定後,敘明理由函復
請求權人拒絕賠償,並提報臺北市政府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追認,大幅減
少處理時間。
(
三)臺北市政府自民國
96
年以後特別加強對
於國家賠償案件處理時效之要求,
96
年
至
101
年受理並結案平均日數為
52.84
天,而
102
年平均日數為
44.62
天,
國家賠償及行政法研討會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