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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促進臺北市消費生活安全與提升臺北市消
費生活品質,向來是臺北市政府辦理消費者保
護業務之重要目標與原則。民國
102
年消費者
保護重要工作及施政成果如下:
一、受理消費爭議申訴案件
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處理民眾申訴
之程序為:
一)消費者向臺北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
出書面申訴(第
1
次申訴),消費者服
務中心受理後,立刻依案件性質移送臺
北市政府各執行(主管)機關辦理,執
行(主管)機關原則上會函請業者依《消
費者保護法》第
43
條規定於
15
日內妥
適處理。
二)若第
1
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申訴人可
提起第
2
次申訴或申請調解,第
2
次申
訴將由臺北市政府函請申訴人及業者到
場開會,由消費者保護官主持協商。
三)若第
2
次申訴仍未妥適處理,消費者可
再申請調解,由臺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
解委員會之委員居中調解。
民國
102
年臺北市政府受理消費爭議第
1
次申訴案件共計
6,875
件;消費者保護官受理
2
次申訴案件計
2,371
件;受理調解案件計
509
件。
消費者保護
Part 2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會議實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