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與工會是權利也是義務
鼓勵勞工藉由共組工會,建立勞資協商
管道,透過工會整合勞工權益之訴求,促成
勞雇雙方對勞動權利與勞動條件形成共識。
民國
102
年臺北市共有工會聯合組織
18
家、
產業工會
36
家、企業工會
159
家及職業工
343
家,合計
556
家,會員達
56
萬餘人。
二、舉辦幸福企業評選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0
年創全國之先
辦理「幸福企業」評選,不但鼓勵企業突破
只以合於法令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為企業福
利,更以積極提供超越法令優渥條件及更多
特殊創意的作法來延攬人才。
102
年共有
35
家企業獲頒第
3
屆「幸福企業獎」及
5
位「幸
福推手獎」。此外,舉辦「幸福企業學院見
面會」、「我愛幸福企業」、「勞動心∼新
哲學─幸福勞動」論壇等活動,營造社會話
題,使企業重視員工職場幸福感,並肩負企
業的社會責任。
三、兼顧勞工福利與權益
積極輔導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簽訂「團體協
約」、輔導設立「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
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累計至民國
102
共輔導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
6,694
家,成
立勞退金監督委員會
3
3,918
家,成立職
工福利委員會
3,467
家。
另為保障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於民國
102
年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執行「勞工退
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和「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專案檢查計畫」,積極輔導
事業單位辦理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依
法結清舊制年資,未開設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之事業單位家數由
101
12
月尚有
2
1,246
家降至
102
12
月底
1
4,262
家,
稽查成效達近
7
千家,執行績效居全國各縣
市之冠。
四、妥處勞資爭議案件
民國
102
年協處勞資爭議案件計
4,051
件(含協調
1,142
件、調解
2,909
件),達
成協議者計
2,642
件,占
65.22%
102
轉介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
1,265
件,其中達成協議者
689
件,占
69.88%
撤回者
195
件,占
15.42%
五、提供勞工法律訴訟經費補助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於民
102
4
18
日起修正實施,並擴大勞
工訴訟補助範圍。修法重點包括:
一)調升律師費補助,由原來的新臺幣
4
萬元提高為
5
萬元。
二)擴大生活費用補助範圍,新增勞工於
涉訟期間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雖
有工作收入,但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
差額補助費。
三)增列擴大死亡勞工之承受訴訟者或其
繼承人提起訴訟時,除依現行條文可
申請裁判費及執行費之補助外,亦可
申請律師費等補助。
102
年共召開
6
勞工權益保障
Part 3
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