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與工會是權利也是義務
鼓勵勞工藉由共組工會,建立勞資協商
管道,透過工會整合勞工權益之訴求,促成
勞雇雙方對勞動權利與勞動條件形成共識。
民國
102
年臺北市共有工會聯合組織
18
家、
產業工會
36
家、企業工會
159
家及職業工
會
343
家,合計
556
家,會員達
56
萬餘人。
二、舉辦幸福企業評選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
100
年創全國之先
辦理「幸福企業」評選,不但鼓勵企業突破
只以合於法令最低標準的勞動條件為企業福
利,更以積極提供超越法令優渥條件及更多
特殊創意的作法來延攬人才。
102
年共有
35
家企業獲頒第
3
屆「幸福企業獎」及
5
位「幸
福推手獎」。此外,舉辦「幸福企業學院見
面會」、「我愛幸福企業」、「勞動心∼新
哲學─幸福勞動」論壇等活動,營造社會話
題,使企業重視員工職場幸福感,並肩負企
業的社會責任。
三、兼顧勞工福利與權益
積極輔導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簽訂「團體協
約」、輔導設立「勞工退休金監督委員會」
並依法提撥勞工退休金。累計至民國
102
年
共輔導事業單位訂定工作規則
6,694
家,成
立勞退金監督委員會
3
萬
3,918
家,成立職
工福利委員會
3,467
家。
另為保障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於民國
102
年配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執行「勞工退
休準備金按月提撥查核作業計畫」和「勞工
退休準備金提撥專案檢查計畫」,積極輔導
事業單位辦理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或依
法結清舊制年資,未開設勞工退休準備金專
戶之事業單位家數由
101
年
12
月尚有
2
萬
1,246
家降至
102
年
12
月底
1
萬
4,262
家,
稽查成效達近
7
千家,執行績效居全國各縣
市之冠。
四、妥處勞資爭議案件
民國
102
年協處勞資爭議案件計
4,051
件(含協調
1,142
件、調解
2,909
件),達
成協議者計
2,642
件,占
65.22%
。
102
年
轉介委託法人團體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案件
計
1,265
件,其中達成協議者
689
件,占
69.88%
,
撤回者
195
件,占
15.42%
。
五、提供勞工法律訴訟經費補助
《
臺北市勞工權益基金補助辦法》於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起修正實施,並擴大勞
工訴訟補助範圍。修法重點包括:
(
一)調升律師費補助,由原來的新臺幣
4
萬元提高為
5
萬元。
(
二)擴大生活費用補助範圍,新增勞工於
涉訟期間未領取其他同性質補助,雖
有工作收入,但收入低於基本工資之
差額補助費。
(
三)增列擴大死亡勞工之承受訴訟者或其
繼承人提起訴訟時,除依現行條文可
申請裁判費及執行費之補助外,亦可
申請律師費等補助。
102
年共召開
6
勞工權益保障
Part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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