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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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基本檢查。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寒暑假以及受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    影響進水源時是否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可與維護廠商協定視用量及水質    調整更換時間),未具濾心設備者則免。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    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並將    水質檢驗結果及維護紀錄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其檢驗及維護紀錄應保存    二年,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抽查。 (二)帄時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用水設 備故障維修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維護清潔並檢視出 水濾心,如顏色或質是否有異狀,有任何異狀應先暫停使用,並立即委請 合約廠商儘速處理。 (三)水質檢驗:應學校或委由保養廠商,委託經環保署認可之檢驗測定機 構辦理水質檢驗,紀錄並應保存二年,本局視需要隨時抽查。飲用水設備 抽驗臺數每次執行之比例為每三個月全校或校區總臺數之四分之一,採輪 流並迴避前已完成檢驗設備之方式辦理。 (四)由學生家長出資或購買桶裝水供學生飲用者,每月須向學校管理單位 提出當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實驗室認證標章」之檢驗報告,方 可使用。相關檢驗項目需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對於包裝水之相 關法令。 七、飲用水設備之水質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依序採取下列措 施: (一)關閉進水源,停止使用。 (二)於該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如附圖 1),進行設備維修工 作。 (三)若無法即時完成設備維修,應洽合約廠商提供替用機臺或其他替代方 式代用。 (四)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次進行水質複驗至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五)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報請環保局查驗後,始得再供飲 用。 (六)複驗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張貼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並揭示於飲用    水設備明顯處後,始得恢復使用。 八、學校為利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應成立自主性管理小組,小組委員包含校長、 家長會代表兩名、教師會代表兩名及處室主任等,並指定編制內公職人員 擔任管理人員,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並於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飲用水設 備安全查核檢討會議,以維護學校飲用水安全。(詳如附圖 2) 九、各校飲用水設備如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進行校安通報,並檢附資料函報相 關機關〈本局、環保局及水處〉。 十、如違反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者,主管機關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將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 按次處罰。 184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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