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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錄 2-7-2 附錄 2-7-2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須知 臺北市各級學校飲用水設備管理維護須知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市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校內飲用水設備之設置、管理及維護,以確保師生飲水衛生安全,並結合 一 0 五年八月一日起瓶裝水退出校園,特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 環保署)所定「飲用水管理條例」、「 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 護管理辦法」、「飲用水水質標準」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水處) 所定「飲水臺自主管理措施」相關規定,訂定本維護須知。 二、本須知適用範圍包括各校校內飲用水設備,如直飲臺、飲水機等,應先向臺 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申請登記,始得使用;其申請登 記、變更登記、有效期限與展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可參考「飲用 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 法」。 三、各校應編號管理校內各飲用水設備及設置紀錄表,並繪製校內飲用水設備分 布帄面圖。飲用水設備紀錄表基本資料應包括:飲用水設備編號、登記使 用有效期間、設備設置單位、連絡電話、設備負責人、設備管理人、水源 類別、維護紀錄、設備維護單位與其聯絡電話等。所使用飲用水設備應於 機器適當位置標明廠牌、型式及製造日期。 四、新購置之飲用水設備應選購環保節能機型,年限已久有危及公共安全之虞者 應立即汰換依市政府編列報廢年限)。並應依全校師生人數調整設置共用 飲用水設備臺數,帄均每四班或 100 人購置一臺為原則;另依使用狀況得 於公共區域再行增設。 五、飲用水設備水源應採用自來水或符合飲用水標準之簡易自來水,自來水儲存 水塔於開學前應自行或委外清洗,每年至少清洗二次,如遇天然災害致水 質混濁,應增加清洗次數。有關因天災、寒暑假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時, 應立即檢視水質狀況及加強飲用水水質檢驗,方可使用。 六、各校飲用水設備之管理及維護規範如下: (一)定期維護:每個月應至少一次對飲用水設備進行進、排水及電氣運作    之基本檢查。每三個月更換濾心一次(寒暑假以及受天然災害或其他因素    影響進水源時是否提前或延後更換濾心,可與維護廠商協定視用量及水質    調整更換時間),未具濾心設備者則免。完成後簽認始得辦理請款,並將    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如附表)。並將    水質檢驗結果及維護紀錄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其檢驗及維護紀錄應保存    二年,本局得視需要隨時抽查。 (二)帄時維護:應指定專人負責檢視飲用水設備機體功能,提高飲用水設 備故障維修時效性。每日排定進行表面擦拭、四周環境維護清潔並檢視出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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