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非營BOOK
P. 147

等)。 第8條 財產物品之保管: 一、 財產物品分發保管,係指各辦公室之用具及教室之設備儀器與一切教具、用具,並 包含各使用空間之用具。 二、 財產物品分發保管或領用時,由庶務組(兼設備組)簽認物品 借用登記表給管理人 員,負責保管之。 三、 財產物品保管人員對於財產物品,應善加保管,隨時整理檢查,每年經由財產管理 人員點交簽認。 四、 如係使用時間過久,品質上自然損壞或遭意外無法修復或遺失無法尋獲者,應填報 財產物品報廢單及證明文件送庶務組(兼設備組)呈轉園長核准註銷後,登入財產物 品減損表、物品增減結存清冊及財產物品分類明細帳,否則按相同價格賠償辦理之。 五、 普通財產物品器具設備,經配置後如需更動者應經財產管理人員、庶務組、會計許 可後,交財產物品保管人登記移動之。 第9條 財產物品購置之增加: 一、 依據工作計劃或需要由使用人請購之,並填寫請購單應載明項目、型號、規格。應 以中文書寫財產名稱為原則,財產若需經多項配備組合方能使用,應以整組、整套 做為登記財產金額,並應詳填該財產組合之內容,並由請購單位依行政組報請核准。 二、 核准後將請購單交庶務組洽購,採購後依類別建入財產目錄或非消耗性物品增加 單,代管財產及物品部分,待完成補助款核銷,教育局提供代管財產及物品清冊後, 將本園補助財產及物品清冊移列為代管,餘自補助款採購未列代管者,維持編載於 補助清冊。 第10條 財產移轉作業:財產因實際需要移轉時,移出與移入單位應事先協調,由移出單位填 寫「財產物品移轉單」,先會庶務組後,連同財產及相關資料送行政組辦理移轉登記。 保管使用之財產,如有必要外借,均應逐級簽請核准後始得為之,外借期間財產帳目 仍屬原保管使用單位。於卸任時,應將使用人簽章之財物借用明細表列入業務移交, 並送交行政組備查。 第11條 財產物品增減清點(盤點、檢修): 一、 定期每學年共二次(於一月、七月)由庶務組協同行政盤點財產和物品,並登錄盤 點結果,適時做汰換、補強、報廢請處理。 二、 平時各單位保管人應自行盤點,並善盡保管。 三、 定期排程檢修各物品及財產,並做成紀錄追蹤改善進度。 第12條 財產物品之減損(報廢): 有關各項財產之使用年限,已達使用年限而不堪繼續使用之財產,應填寫財產物品報 廢申請單,呈園長核准後,由庶務組填財產物品報廢單,補助財產、自購財產及物品 經園長核准後予以報廢,並留存報廢紀錄,代管財產及物品經報局核准後始得予以報 廢。經核備同意報廢後,廢品應依據其殘值以回收、變賣等不同方式處理,倘代管財 產或物品經報廢處理後獲得殘值,應繳回教育局。 第13條 本辦法呈請園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非營利幼兒園 園務管理手冊 - 附錄  145 


































































































   145   146   147   148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