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6 - 非營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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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附錄 附錄 1-4-1 附錄 1-4-1 臺北市 ΟΟ 非營利幼兒園環境資源管理辦法(範例) 環境資源管理辦法 ( 範例 ) Ο 年 Ο 月 Ο 日訂定 第1條 ΟΟ 非營利幼兒園(臺北市政府委託辦理)(以下簡稱本園)為有效管理環境資源,特訂定環 境資源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環境資源包括全園財產、物品等範圍。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舍建築、設備及單價或每一使用單位 金額在壹萬元(含)以上且使用年限在兩年(含)以上之機械儀器、資訊設備、辦公設備等; 包含代管教育局之財產、以政府補助採購之補助財產及本園自購之財產三類。本辦法所 稱「物品」,係指不屬於前述財產之設備、用具,包括非消耗品及消耗物品。非消耗物 品指物品不易損耗,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且單價在壹萬元(不含)以下及單價在貳仟元(含) 以上之物品;消耗用品指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辦公用品、耗材、零 星及其他事務性用品等;包含代管教育局之物品、以政府補助採購之補助物品及本園自 購之物品三類。 第3條 凡使用教育部(局)補助款經費購置資產部分,依教育部(局)補助款項相關規定辦理。 第4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管理其範圍如下: 一、 環境資源之分類編號及登記。 二、 環境資源之保管。 三、 環境資源之增加。 四、 環境資源之移轉。 五、 環境資源之盤點及檢修。 六、 環境資源之減損及廢品處理。 七、 其他。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各單位」係指各組等行政及教學單位。 第6條 管理權責劃分: 一、 庶務組(兼設備組):綜理全園財務、物品管理事務,其中含保管、負責財務登記與 管理之責;督導財物使用人負責財物保管、養護及賠償等事宜。辦理單位財物不定 期盤點及年度總盤點,同時辦理財物補登記手續及損壞、遺失賠償等相關事宜。 二、 會計組:督導財物管理人管理單位財物帳目之正確性。 三、 行政組:監督、輔導及協助各單位建立完善之財物管理制度。 四、 各班老師:財物點收、登記、保管等事宜。 第7條 財產物品之分類編號與登記 為便於管理與檢索,本園建置環境資源清冊由行政組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法》分 類為原則,進行財產物品登錄及編號。 一、 代管財產依教育局配發之編號。 二、 政府補助之環境資源編號代碼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法》分類。 三、 本園自購之環境資源編號原則依序為:自設代碼 +《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法》之 編號及採購品項的數量(流水編號 1 台 000001,若 4 台為 000001~000004),編碼後 交由行政組辦理清冊登記。 四、 清冊表頭均標示 OO 非營利幼兒園。 五、 環境資源實品需明顯分類及擺放(如方便辨識檢索的色標分類法、黏貼財產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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