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2019年臺灣菸害防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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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菸品廣告、促銷及贊助 各國的經驗顯示,菸商經常透過形塑公益形象方式,讓民眾在不知不覺中接觸菸商、菸品相關 訊息與好感度,降低對菸商的警覺性。因此,許多國家立法明定禁止菸草廣告、宣傳和贊助。 稽查取締違規菸品廣告或促銷 我國《菸害防制法》第 9 條強化禁止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之各種方式,例如:禁止以廣播、 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 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或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 他人名義、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或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菸品 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另外,禁止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以單支、散裝方式 分發或兜售,或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之方式為菸 品之宣傳。 然而菸商為擴大菸品消費市場,仍有廣告及促銷方式促銷菸品情形,為維護民眾健康權益,各 縣市政府衛生局、所,依法積極辦理菸品不法廣告或促銷稽查,2009 ∼ 2018 年全國稽查數 342 萬 4,277 件,處分數總計 169 件,遭處分最多的第 9 條款項依序為:第 1 款以廣播、電視、電影片、 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 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105/169,62%),第 3 款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 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35/169,21%),第 4 款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 贈品或獎品(14/169,8%),第 6 款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4/169,2%),第 8 款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 (8/169,5%)。進一步分析各縣市衛生局,這 9 年處分違規菸品廣告或促銷之情形,以臺中市處 分數 60 件(37%)占最多,其次為臺北市 37 件,新北市 23 件,高雄市 17 件,臺南市 9 件,南投 縣及苗栗縣 5 件,宜蘭縣 3 件,桃園市、金門縣、基隆市各 2 件,彰化縣、嘉義縣、屏東縣、花蓮 縣各 1 件。 2009 ∼ 2018 年遭違規處分的菸品廣告促銷與贊助案,重大案件計有臺北市夜店菸品促銷活動、 菸盒廣告促銷菸品、及贊助計罰鍰 8,050 萬 5,000 元,苗栗縣菸盒廣告促銷菸品罰鍰 2,290 萬元, 臺中市菸盒廣告促銷菸品罰鍰 5,106 萬元,高雄市菸品附贈圖卡、贊助罰鍰 1,179 萬元,宜蘭縣菸 品廣告促銷罰鍰 1,500 萬元,基隆市衛生局對於無煙菸品口溶菸錠,藉由夾頁摺紙介紹產品罰鍰 510 萬元及彰化縣菸盒廣告促銷菸品罰鍰 500 萬元等,合計第 9 條罰鍰 2 億 6,879 萬 1,850 元(表 2-1)。 表 2-1 2009-2018 年全國菸害防制處分違規廣告或促銷之裁罰(元) 縣市別 處分數 罰鍰金額 臺中市 60 51,060,000 臺北市 37 80,505,000 新北市 23 75,526,850 高雄市 17 11,790,000 71 減少菸品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