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9 - 2019年臺灣菸害防制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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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陸 附錄 菸害防制法 2009 年 1 月 23 日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16541 號令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 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二、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三、菸品容器:指向消費者販賣菸品所使用之所有包裝盒、罐或其他容器等。菸品廣告:指以 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於對不特定之消 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四、菸品廣告:指以任何形式之商業宣傳、促銷、建議或行動,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在 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五、菸品贊助:指對任何事件、活動或個人採取任何形式之捐助,其直接或間接之目的或效果 在於對不特定之消費者推銷或促進菸品使用。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二章 菸品健康福利捐及菸品之管理   第4條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 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 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 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 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 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 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 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      117 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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