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財政部賦稅署70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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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組織之變革 一、組織沿革
民國初肇,政府財政組織在中央為財政部,下設總務廳及賦稅、會計、錢幣、公債、庫藏 5 司,賦稅司掌理關稅及鹽稅以外之各種內地稅稅務行政。
16年 財政部設關務、鹽務 2 署;總務、賦稅、公債、錢幣、國庫、會計 6 司;菸酒稅、印花稅、 捲菸統稅 3 處。各種內地稅分別由賦稅司、菸酒稅處、印花稅處、捲菸統稅處 4 個機
關辦理。
19年 裁併印花稅、菸酒稅 2 處為印花菸酒稅處。
20年 改組捲菸統稅處為統稅署。
21年 復將印花稅業務併入統稅署,並改為稅務署。
25年 設所得稅處,掌理所得稅事務,並改鹽務署為鹽政司,設鹽務總局為鹽稅徵收機關。
28年 為因應戰時環境及財政需要,開徵戰時利得稅。
29年 開辦遺產稅,並將所得稅處改為直接稅處,同時將稅務署所管之印花稅劃歸直接稅處 接管。
30年 為辦理田賦徵實,設田賦管理委員會。又為統一緝私政策,設緝私署。
31年 直接稅處接管營業稅,從此直接稅處辦理所得稅、戰時利得稅、遺產稅、印花稅及營
    業稅等業務。復為加強自治財政之監督,旋將賦稅司改為地方財政司。
32年 國民政府於 32 年 3 月修正公布財政部組織法,財政部設國庫、直接稅、關務、稅務、 緝私 5 署;錢幣、公債、鹽政、專賣事業、地方財政、總務 6 司及人事處。直接稅署 掌管所得稅、戰時利得稅、遺產稅、印花稅及營業稅業務;稅務署掌管貨物稅業務; 鹽政司掌管鹽政行政業務;由鹽務總局徵收鹽稅;專賣事業司掌管專賣行政;地方財 政司掌管自治財政監督;另設田賦管理委員會,辦理田賦徵實事宜。
34年 為遵循緊縮財政開支,簡化財政機構方案,將鹽政司與鹽務總局合併改組為鹽政總 局,鹽稅仍由鹽政總局辦理,緝私署及田賦管理委員會裁撤,其業務前者由直接稅署 接管,後者由新成立之糧食部接辦。
37年 抗戰勝利未久,進入戡亂時期,37 年 8 月,財政部為簡化稅務機構,將直接稅署與 稅務署合併為「國稅署」。
38年 38 年 4 月糧食部裁撤,所有業務由財政部設田糧署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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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賦稅署 週年紀念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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