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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年鑑
一、新聞紙
民國
102
年臺北市民經常閱讀的主要報紙
包括《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
與《蘋果日報》等。
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目前共有
18
家會
員,現任理事長為中國時報總監林聖芬。該公
會民國
101
3
月訂定《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
公會防止刊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內容自
律規範及審議辦法》,規定對違規報紙的處置
方式包括勸告、更正、罰款、道歉等,內政部
101
5
月備查,該會並於同年月成立「兒
少新聞自律委員會」,由
11
人組成,審議經民
眾或政府機關舉發的違規案件,公會因此負擔
更多的媒體社會責任。
因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5
條規定,報紙不得刊載過度描述強制性交、
血腥、色情細節等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的
文字或圖片,臺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屬的
兒少新聞自律委員會」於民國
102
年依該法
實際審議
8
案,審議結果其中
4
案「不予處置」、
2
案為「勸告」或「勸告及移除不必要資訊及
圖片」、
2
案決議裁罰新臺幣
3
萬元(《蘋果
日報》違反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中國時報》
違反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
基於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出版法》已於
民國
88
年廢除,報紙、雜誌刊載內容依相關法
律規定辦理,其中規定新聞報導不得刊載當事
人或受害人姓名等身分資訊等法律,包括《性
侵害犯罪防治法》、《性騷擾防治法》、《人
口販運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精神
衛生法》等,廣告則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
制條例》、《菸酒管理法》等法律規範。由於
媒體自律及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積極執法,
102
年截至
12
月底臺北市平面媒體刊載內容違
規情形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
件,裁罰
新臺幣
6
萬元(《蘋果日報》)、《菸酒管理法》
2
件,裁罰各
10
萬元(《自由時報》、《
Taiwan
Tatler
雜誌》)、《個人資料保護法》
1
件,裁
5
萬元(《自由時報》)。《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性騷擾防治法》、《人口販運防治法》
等均無違法裁罰情事。
二、雜誌
依據臺北市雜誌商業同業公會統計,民國
102
年該會會員
200
多家,會員發行的雜誌超
大眾傳播與現代生活的關係密不可分,帶領民眾瞭解世界潮流之所趨,並
影響民意、形成輿論。為此,公部門不但須做好監督工作,防止傳媒受商業利
益影響而觸犯法律或遊走道德邊緣,並應善用多元管道,利用各種傳播方式,
讓市民認識自身權益,並讓市民瞭解、參與重要市政,使各項市政服務能達到
最大效益。
平面媒體
Part 1
大眾
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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