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髮無障礙產品型錄

(內政部103年12月1日台內營字第1030813014號令修正,自104年1月1日施行) 建築物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廁所盥洗室者,其設計應符合本章規定。 廁所盥洗室應設於無障礙通路可到達之處。 廁所盥洗室空間內應設置迴轉空間,其直徑不得小於150公分。 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出入口之淨寬不得小於80公分,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6 公分,靠牆之一側並應於距門把3-5公分處設置門擋,以防止夾手;門扇得設於牆之內外 側。 馬桶至少有一側為可固定之掀起式扶手。使用狀態時,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 公分,扶手高度與對側之扶手高度相等,扶手長度不得小於馬桶前端且突出部分不得大於 15公分。 馬桶側面牆壁裝置扶手時,應設置L型扶手,扶手外緣與馬桶中心線之距離為35公分,扶 手水平與垂直長度皆不得小於70公分,垂直向之扶手外緣與馬桶前緣之距離為27公分,水 平向扶手上緣與馬桶座面距離為27公分。 無障礙廁所盥洗室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座位之高度為40-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 應設置靠背,靠背距離馬桶前緣42-48公分,靠背與馬桶座位之淨距離為20公分(水箱作為 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應距離馬桶前緣42-48公分)。 鏡子之鏡面底端與地板面距離不得大於90公分,鏡面高度應在90公分以上。 按鈕應連至服務台或類似空間,若無服務台,應連接至盥洗室外部設置警示燈或聲響。 無障礙廁所設置馬桶及扶手,應符合本節規定。 小便器前方不得有高差。 一般廁所設有小便器者,應設置無障礙小便器,無障礙小便器應設置於廁所入口便捷之處。 廁所盥洗室內應設置兩處緊急求助鈴,一處在距離馬桶前緣往後15公分、馬桶座位上60公 分,另在距地板面高35公分範圍內設置一處可供跌倒後使用之求助鈴,且應明確標示,易 於操控。 馬桶至少有一側邊之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扶手如設於側牆時,馬桶中心線距側牆之距 離不得大於60公分,馬桶前緣淨空間不得小於70公分。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設置於L型扶手之側牆上,距馬桶前緣往前10 公分及馬桶座面上約40公分處。 廁所盥洗室之地面應堅硬、平整、防滑,尤其應注意地面潮濕及有肥皂水時之防滑。 由無障礙通路進入廁所盥洗室不得有高差,止水宜採用截水溝。 無障礙廁所與一般廁所相同,應於適當處設置廁所位置指示,如無障礙廁所未設置於一般 廁所附近,應於一般廁所處及沿路轉彎處設置方向指示。 無障礙廁所前牆壁或門上應設置無障礙標誌,如主要走道與廁所開門方向平行,則應另設 置垂直於牆面之無障礙標誌。 廁 所 無障礙法規 5 0 1 適 用 範 圍 5 0 2 通 則 502 . 1 位 置 502 . 2 地 面 引 導 入 口 地 面 502 . 3 高 差 504 . 1 淨 空 間 504 . 2 門 504 . 3 鏡 子 504 . 4 求 助 鈴 505 . 1 適 用 範 圍 505 . 2 淨 空 間 505 . 3 高 度 505 . 4 沖 水 控 制 505 . 5 側 邊 L 型 扶 手 505 . 6 可 動 扶 手 506 . 1 位 置 506 . 2 無 障 礙 空 間 504.4.1 位 置 504.4.2 連 接 裝 置 5 0 3 引 導 標 示 5 0 4 廁 所 5 0 5 馬 桶 及 扶 手 5 0 6 小 便 器 503 . 1 503 . 2 沖水控制可為手動或自動,手動沖水控制應符合A102.3及A102.4節手可觸及範圍之規定。 小便器之突出端距地板面應為35-38公分。小便器頂部距樓地板面為100-120公分。 506 . 3 高 度 506 . 4 沖 水 控 制 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85公分、垂直牆面之下 側扶手下緣與地板面距離為65-70公分;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120公分;兩垂直 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60公分,長度為55公分;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 25公分。 設置小便器之淨空間,不得小於便器中心線左右各50公分。 506 . 5 空 間 506 . 6 扶 手 2 1 無障礙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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