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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偵查論壇 Forum (一)參照最高法院 107 年 12 月 20 日 107 年度臺 非字第 174 號刑事判決,投注簽賭網站雖屬 賭博場所,惟網路賭博係個人經由私下設定之 特定密碼帳號連線至相關賭博網站,其賭博活 動及內容具有一定封閉性,僅為對向參與賭博 之人私下聯繫,其他民眾無從知悉其等對賭 之事,形同封閉、隱密之空間,即難認係在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與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構成要件不符, 除對網路賭博行為形成法律漏洞,亦使警察機 關在案件移送法律適用,產生相當疑慮。 (二)網路賭博之態樣眾多不一,現行各級法院更 對各類網路賭博之裁判見解認定歧異。賭客 網路賭博行為,雖應視具體個案事實情節, 可能分別適用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4 條,惟參據司法實務或學說見解,即使依照 現行刑法構成要件文義之最大可能解釋範 圍,仍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重大疑慮,以 致司法裁判實務上難有共識。為求妥適,建 議法務部宜修法解決。 ▲ 圖 5 :中央地方各司其職,視案件性質合作打擊 ▲ 圖 6 :實務上針對網路賭客之處罰仍有疑義,宜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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